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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法律依据的讨论

发布于:2008-10-09 10:33:09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日前,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过程中,深感法律依据匮乏,不能明确知道水保执法,及有警示意义的处罚条款,因此业主感觉水保监测可以不做,是监测停留在表面,不能像方案一样深入落实。
兄弟目光狭浅,目前我所知法律依据只有两点:一是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对不足水土保持监测为事后监督管理,处罚为罚款1万元,不能通过水保验收,但是实际操作有难度,不验收照样投产;处罚1万元,就目前物价水平及利润相关,违法代价微不足道。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只是要求,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及处罚条款。
请各位同仁就此讨论,提供出更好的法律依据,帮助小弟解惑。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高贵的搬砖工
    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有一些关于监测的规定。至于更高的法律依据则目前还没有,最大的就是水利部的规章了。《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开展几年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出修订稿。
    2008-10-13 1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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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mengxda
    mengxda 板凳
    请过路的兄弟、姐妹留下讯息,为监测的法律体系出力!
    2008-10-09 14: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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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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