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0-09 10:33:09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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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过程中,深感法律依据匮乏,不能明确知道水保执法,及有警示意义的处罚条款,因此业主感觉水保监测可以不做,是监测停留在表面,不能像方案一样深入落实。
兄弟目光狭浅,目前我所知法律依据只有两点:一是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对不足水土保持监测为事后监督管理,处罚为罚款1万元,不能通过水保验收,但是实际操作有难度,不验收照样投产;处罚1万元,就目前物价水平及利润相关,违法代价微不足道。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只是要求,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及处罚条款。
请各位同仁就此讨论,提供出更好的法律依据,帮助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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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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