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0-05 15:38:0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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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规原文: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两种意见:
1。因为条文是“宜”,所以有人认为可以不执行,采用普通喷头即可。
2。审图公司专家说,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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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touch 于 2008-10-5 15:40 编辑 ]
全部回复(2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规范条文解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是做
也就是说,在设计提不出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还是得按规范“应”去执行;
反之,“不宜”,在同等条件下,应首选不设置,
“宜”和“不宜”用简单的说法就是相对的更优化设计,
打个比方说,我们在设计中,对于室外埋管覆土,就很多采用“不宜”小于,“宜”大于等等,
而我们的设计都是按规范提出的“宜”和“不宜”的首选去设计,
假设这儿不按规范设计,就是存在一种隐患,不是最优化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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