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0-01 14:13:01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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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根据《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区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区人防办提交以下资料(两套):
1、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区人防办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3、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 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风、水、电);
5、 人防工程(含防护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6、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8、 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9、 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10、 人防工程验收记录。
11、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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