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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吊销执照5年

发布于:2008-09-16 23:03:16 来自: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表示,之前对此问题已经有过争议,开发商的意见是,推广节能环保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否则节能的投入肯定会增加开发成本,最后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成本的上升各方都应该承担一些,包括国家、开发商和消费者。”李文杰表示,以前国家对建筑物节能并没有税收优惠。事实上,《条例》第八条已经做出相关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优惠细则还没有出台。
  
  与开发商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中国住宅及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更关心《条例》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于开发商普遍关注的节能是否将导致成本上升的问题,顾云昌一语道破,房价的高低和成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房价主要是受供求关系影响。
  
  住房及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珏林也不同意开发商“成本上升”一说,王珏林表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各个房地产商的标准和市场都是一样的,成本和税收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条例》中提到的税收优惠只是财政政策之一。
  
  《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条例》也根据违规行为列出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措施。
  
  王珏林表示,以前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条例,但是新建建筑一直以来都要求达到节能标准。每个施工阶段都要检查,只要监管到位,违反节能标准的建筑就无处容身。“处罚不是目的。什么时候合格了就什么时候发证。”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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