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3-18 1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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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交公路发(1998)44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局,部属公路设计、施工、科研、监督、监理单位,公路院校:
现批准发布《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号JTJ/T 006—98),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由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希望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8年7月21日
前 言
为满足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工作需要,交通部于1992年下达了编制《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任务。
公路工程建设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设计,编制组在广泛搜集近年来所做的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科研、监测资料以及国外有关环境保护资料,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与论证,对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的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共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总体设计、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景观与绿化。
本规范主编单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参编单位为辽宁省交通厅、西安公路交通大学、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系首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及时函告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电话:029—7210249;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87号;邮编:710068)。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永耀 汪双杰 胡建勋 张玉芬 刘书套 何仁杰 蔡志洲
1 总 则
1.0.1 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原则、内容和方法,提高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等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公路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并广泛搜集、研究公路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的。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1.0.4 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结合工程设计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
1.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做好环境保护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环境保护评价意见,拟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方案并进行论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审定意见作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1.0.6 公路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年限应同该公路的远景设计年限一致。声屏障等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可视交通量增长情况分期实施。
1.0.7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各种环境保护设施应因地制宜,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1.0.8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划分
1. 0.8.1 凡以保护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或治理环境污染,或进行环境管理为直接目的的投入,均为环境保护投资。
1.0.8.2 公路建设项目中属主体工程且同时具有保护环境功能的工程或设施,其投资应列入公路主体工程投资中。
1.0.8.3 凡治理声、气、水对环境的污染所设置的工程或设施等所发生的工程设施费用应在环境保护投资中计列。
1.0.9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1.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及其编制的公路环境保护投资均应纳入公路工程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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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社会环境,是指公路沿线范围内,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长期有意识地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
3.1.2 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调查、搜集公路沿线的土地资源、农田水利设施、建筑物、行政区划、人文景观等社会环境现状及其远景发展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公路建设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
3.1.3 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立足于对社会环境的开发和利用,使公路建设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3.2 土地利用
3.2.1 公路选线应全面调查沿线土地利用情况,按不同种类分别统计,遵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土规划,进行充分比选,确定路线位置。
3.2.2 公路用地应少占耕地、果园,多利用荒坡、荒地、滩涂等荒芜土地。
3.2.3 取土设计,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位置及其取土方式。当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土,或结合河道整治选取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浅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回填复耕。
3.2.4 农田地区的路基应尽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宜设置支挡结构,减少占地。
3.2.5 施工临时用地应结合公路永久用地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施工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应尽快清场复垦。
3.3 农田水利设施
3.3.1 应调查公路通过地带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人工蓄防洪设施的布局与发展规划,使公路设计尽可能与其相协调。
3.3.2 路线不宜压占干渠、支渠;不得已而压占时,应按原过水断面改移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跨越干渠、支渠的桥涵不宜压缩渠道过水断面。
3.3.3 在对排灌设施进行合并、调整或改移设计时,不得影响其原有排灌功能与要求。
3.4 拆迁与安置
3.4.1 选定路线方案时,应尽可能绕避村镇和环境敏感建筑物,避免大规模的拆迁。当路线对环境敏感建筑物等有干扰时,应作防护与拆迁等多方案比较。
3.4.2 对公路沿线两侧必须拆迁的建筑物应进行调查统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4.3 应充分调查了解被安置对象的各种因素,在设计中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提出安置规模等建议方案。
3.5 出行与交往
3.5.1 公路选线应注意调查行政区划、居民聚集区、学校、乡镇企业等的位置,了解人群流向,减少对人群出行、交往的阻隔。
3.5.2 影响人群出行、交往需设置横向通行构造物时,其规模应根据出行数量、出行目的以及路网布局进行设计。
3.5.3 公路通过农田区时,横向通行构造物型式与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与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相协调。
3.5.4 应充分考虑通道内排水设计,不得因积水影响安全通行。
3.5.5 路线通过牧区时,应设置放牧转场通道。
3.6 人文景观
3.6.1 应搜集公路沿线已发现的文物、遗址、名胜古迹、风景区等的位置和保护级别,并拟定环境保护设计对策。
3.6.2 公路应绕避省级以上文物、遗址等保护区。公路对文物、遗址等保护区产生干扰时,应按“文物保护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3.6.3 服务区、停车场等位置的选定,宜充分利用天然或人文景点,其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6.4 大型桥梁、互通式立交等大型构造物的型式、布局等,宜与当地环境协调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景观。
4 生态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
4.1.2 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
4.2 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4.2.1 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2 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
4.2.3 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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