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注册考试 \ 注册建筑师 \ 求教: 注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疑问

求教: 注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疑问

发布于:2008-09-08 09:59:08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筑师 [复制转发]
如何理解"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中,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
例如:
1)对未注册而从事设计的的行为,"条例"和"细则"有不同的处罚
2)"条例"中:"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应该就是"细则"中指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其处罚也有不同
有哪位大侠能帮忙给解释一下啊,如果考试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怎么选啊?谢谢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wdw19822007
    wdw19822007 沙发
    细则说自考试结束之日90日内公布成绩,现在还有省市没公布呢。建设部垃圾!上梁不正下梁歪!没有诚信是从上到下的!
    2008-09-10 1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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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jackychin
    jackychin 板凳
    值得大家来好好研究一下。支持楼主


    [ 本帖最后由 jackychin 于 2008-9-10 17:29 编辑 ]
    2008-09-10 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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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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