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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1号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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