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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二层为商业网点不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消防如何做?有没有商业网点体积5000m3的界限,还有商业网点的定义是住宅底部,底部是否是完全骑在商业上面,如果有部分商业上没有住宅,是否就不是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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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一亩清风
    同意 7# 的帖子
    2014-07-11 11:04:11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 慈悲


    总结的还行,具体要找规范的依据可以参见张工指点。以下摘自张工的话题见解,都是有依据有规范条文可查的回答,希望广大水友向前辈张工学习,回答要有理有据,不能太独断!也希望以下两个案例对楼主有帮助。

    案例:一个六层的建筑,一、二层是超市,三至六层为住宅。超市建筑面积大概4000平方,体积大概1.64万立方,建筑总体积2.8万立方。建筑高度23米。消防系统该如何做? 还想请教一下,消防水池的容积是否应该计入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不可以消火栓系统只接屋顶消防水箱、设水泵结合器,不接消防水池,消防水池仅供喷淋系统用水呢?
    对于以上问题,都是设计者在设计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这样的案例额很多,包括底部的银行、办公、台球、娱乐之类的。
    碰到以上案例,像提问者问的那样,第一个问题:消火栓设计如何做?也即是按商业还是住宅,建筑体积按商业还是总体积?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消火栓系统按底部商业设置,理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4.6条: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弄明白以上条文的介绍,那么第一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个问题,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计入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无容置疑,在市政压力流量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肯定要记入。只设屋顶水箱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一般是小体量的建筑,比如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小于等于于25L/S的建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用消防水箱代替消防水池的。

    关于如何界定商业楼还是商住楼?
    在高规中,对商住楼是这样描述的: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这几乎是一句废话。底部是多少层,还是多少面积,还是多少体积?规范不再给出具体的介绍。 但对我们搞设计的可是苦了。看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按商业楼得3个小时,按商住楼可以为2个小时。
    如何把握什么时候按商业,什么时候按商住楼?

    河北建设厅的一个文件,可以给我们参考。(虽然不尽人意但总是官方文件)

    (一)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未发生变化的,可按住宅界定。
    (二)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分下述两种情况:
    (1)底商基底面积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相同,且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底部有框支的砌体结构不超过40%),可按住宅界定。
    (2)底商基底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超出部分基底面积不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30%,且其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可按住宅认定。
    当然 他的文件把按住宅认定如果明确为按商住楼更确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函〔2005〕128号 日期: 2005-08-16 00:00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对《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的复函
    邢台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则第3条“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等级”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单体建筑物中同时具有办公、商业、住宅宿舍(以下简称“底商”)等多种使用功能的,其建筑物类型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未发生变化的,可按住宅界定。
    (二)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分下述两种情况:
    (1)底商基底面积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相同,且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底部有框支的砌体结构不超过40%),可按住宅界定。
    (2)底商基底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超出部分基底面积不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30%,且其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可按住宅认定。
    二、建筑物类型确定后,其工程等级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确定。
    三、设计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此复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主题词:建筑类型 界定 复函             
     抄送: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


    [ 本帖最后由 xue20036222 于 2011-5-4 16:43 编辑 ]
    2011-05-04 16:15:04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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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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