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8-11 23:54:11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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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
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
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
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
合计改动
28~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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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ppypkpm 于 2008-8-12 08: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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