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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发布于:2008-08-11 23:54:11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 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 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 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 合计改动 28~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 本帖最后由 happypkpm 于 2008-8-12 08: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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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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