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8-11 01:04:11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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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规定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规定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2中的规定
11.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1.3.9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四、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中3.3.5条也有类似“三、11.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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