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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和底层有商业功能的公建综合楼如何界定?

发布于:2008-08-07 09:23: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规8.5.1.4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多层公建仅一层设置多个商业服务性网点、一个面积1300m2的商场、一个面积1300m2的餐饮食堂,楼上为公寓,此建筑性质界定为商店还是综合楼?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按危险性,商场应设,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200m2的防火墙分隔的单间,是否也按商店性质也上自喷呢?餐饮食堂按建规规定,超过500m2的厨房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是仅在厨房设置自喷,餐厅部分是否也同时做上自喷系统?另厨房部分,自喷系统是否适合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的灭火?

请各位大虾们不吝赐教: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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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ditto163
    ditto163 沙发


    按防火分区设。
    2008-08-08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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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desney
    desney 板凳
    商店和底层有商业功能的公建综合楼如何界定?
    2008-08-08 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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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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