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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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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规范该如何解读啊?最近要做一个16+1的住宅,底层架空。共18层。请问我如果只做一个可兼用消防的电梯。如果我要做成1梯3户或者4户(如蝴蝶形或者其它形状)只做一个可兼用消防的电梯,是否可行?听有人说可以,但是隔一层设置一个连廊?有没有其它方法,或者有什么规范上的依据没有? 因为对下面的规范感到疑惑,所以有上面的问题:1.《高规》6.3.12.《住规》4.1.7可能主要是弄不清楚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的区别,那位高人能解释一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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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