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7-26 21:22:26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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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由我院主编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审查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持召开,我院党委书记袁振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等有关单位领导及修编组成员出席了会议。
会上,修编组介绍了局部修订工作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审查委员会对《抗震规范》和《分类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经过认真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委员会认为:《抗震规范》和《分类标准》局部修订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分类标准》局部修订内容是在比较广泛地收集国内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的,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这两部标准的修订,对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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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13.3.3条 2款 4项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我们建议规范将
高度超过4米时,应在墙体半高处设置与混凝土墙、柱连接,且沿梁全长设置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修订为:
高度超过4米时,或高度虽然未超过4米,但高厚比大于30时,应在墙体半高处或门洞口上方设置与混凝土墙、柱连接,且沿梁全长设置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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