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7-19 16:25:19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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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
文号——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京财经二[2003]305号 《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内容
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3、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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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好东西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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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1号)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
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
防洪费征收标准:
(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三)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 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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