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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自喷问题

发布于:2008-07-19 01:39:1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请教各位:
现正在做一28层高层,地下车库一层,一~三层为单个铺面,四层以上为两梯四户普通住宅,屋面标高88.3m,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水位95.7m,地下车库消火栓标高-3.4m,我认为:1、地下车库和一~三层要做自动喷淋是肯定的,但四~二十八住宅前室是否要做自喷系统就有点犹豫了;另消火栓静水压为95.7+3.4=99.1<1.0mpa,根据高规,消火栓系统也不要分区设计。不知对否,请大家指导。谢谢!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bwforever
    sbwforever 沙发
    上面9楼的回复是TO:KIBO版主。“但如果都这样定性,何来商住楼概 ... ..”
    2008-07-22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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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bwforever
    sbwforever 板凳
    个人理解商住楼和综合楼的交集是大家都是公共建筑,商住楼和综合楼的差别在于综合楼没有住宅的功能,综合楼基本全部都是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的用房。所以应该说商住楼是包含于综合楼之内的,因为综合楼的概念就是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公共建筑。但是并不是说综合楼包含了商住楼就不必要把商住单独罗列出来,就像民用建筑是个大的概念,民用建筑中依然罗列了商业、住宅、.....。我觉得之所以单独定性商住这样一个建筑性质是因为他的火灾危险性介于住宅和综合楼之间,向住宅靠拢不足以保护,向综合楼靠拢又有保护超标浪费不经济的结果,所以商住应该是一个单独的概念,而不应该被取消统一称为综合楼。从规范的术语解释上看,商住是属于综合楼的范畴的,如果一定要给商住一个立足的理由的话,那么就是在商住楼的概念中指定了该楼的组成成分的性质------商业厅和住宅,仅此两部分。而且住宅是必须有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实这个我觉得也有漏洞可钻,如果只在顶上留一层住宅,其他全是商业之类的,按说这应该是综合了,可如果开发商硬要说是商住,还真的从规范解释上是没话说的。所以商住楼的概念应该进一步完善,住宅和商业在整栋建筑中的相应比例的上下限,这样才更严谨。
    2008-07-22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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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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