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7-17 13:17:1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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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
低规2006版8.4.1.1条: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栋建筑,设有消火栓水量40L/s、喷淋系统水量30L/s,那么计算消防水池容积:
40/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3.6*3(火灾延续时间)=216立方米
30*3.6*1(火灾延续时间)=108立方米
共计216+108=324立方米
这样考虑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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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一下各位的意思,就是说:设有以上四种或更多的的系统,同时开启时消火栓实际用水可减少50%。但如果水池容积不变、水泵不变,那么这个实际用水量减少的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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