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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JGJ16-2008的13.1.3条、13.2.3条

发布于:2008-07-14 11:09:14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复制转发]
1.在新版的JGJ16-2008中,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做了明确的划分.但有一条我不明白,对于多层及单层建筑(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在GB50116中,对于该类的建筑物是区分了几种需要作为二级保护对象的类型.光看JGJ16的意思,是否是只要符合(2)的建筑物就应该设??有无必要?
2.JGJ16的13.2.3条与GB50116的分级规定是什么关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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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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