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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造师注册变更开始!

发布于:2008-06-24 20:52: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 [复制转发]
根据《浙江省建造师执业的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情形
  (1)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
  (2)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附件材料:
  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网上变更信息申报完成后, 各企业将上述的材料先申报到当地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接收到变更材料后应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章。
  (二)申请变更办理及程序
  (1)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及书面申请资料应当同时上报。
  (2)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申请变更企业或人员进行变更受理初审后,将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在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涉及异地变更的,调入地及调出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需在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上同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变更材料上报到省建设厅审批。
  (3)变更申请表要求使用计算打印版,内容现网上申报材料一致,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字体要求工整清晰。
  (4)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在受理变更材料后5 日内办理完结。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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