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6-17 00:47:1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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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上面是关于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限制要求,我觉得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会在将来引起很多争议。
现在建造师和企业之间也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注册,建造师和企业签订的一般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甚至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建造师在此期间担任了一个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在项目还未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而建造师和企业之间不想续约了,难道也不能变更注册吗?这样对建造师来说是不是不够公平啊。劳动合同到期了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完结,难道还有义务继续完成所承建的项目吗?希望大家讨论一下,这会直接关系到建造师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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