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6-04 08:16:04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复制转发]
最近,美国金属房屋制造商协会(MBMA)发表了一本《金属房屋体系抗震设计指南》,是以2000 年建筑法规IBC为依据,由制定IBC和AISC有关标准的抗震专家会同MBMA的抗震专家共同编制的。由于美国的抗震设计是按中震考虑结构延性影响,根据结构体系对设计地震作用作不同程度的折减,设计规定也与我国抗震设计方法有很大差异,很难直接搬用。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可以而且应该借鉴的。下面参考MBMA的这本指南,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用于适用范围符合CECS:102规定的房屋。
1. 门式刚架轻房屋钢为单层单跨或多跨结构,根据其跨高比等具体情况,构件截面有时受风荷载组合控制,有时受地震作组合控制。当受风荷载组合控制时,可以不作抗震分析,此时,7度及以下一般可不采取抗震构造措施。MBMA抗震指南也有类似规定。美国按地震烈度由低到高将地区分为A、B、C、D、E、F等级,其中A~C为低烈度区,C级接近我国7度。当结构位于A~C级时,若取结构的抗震系数R=3时(约相当于我国抗震规范的地震影响系数),可不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此规定不适用于更高烈度。8度及以上时,或大跨度结构,或其它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构造措施。
2. 门式刚架构件与普通钢结构相比,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较大,结构具有较大柔性,截面受地震组合作用控制时,可能出现较大位移。根据MBMA规定,柱顶位移计算必要时应计入P-Δ效应,并符合下列规定,此时柱顶位移采用压型钢墙板时不应大于柱高的1/80。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