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5-17 13:26:1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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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GB6245-2006规定:
6.4.2 普通消防泵应符合6.4.2.16.4.2.3的规定
6.4.2.1 工况1在吸深1m时应满足额定流量Qn和额定压力Pn的要求同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压力的1.05倍
6.4.2.2 工况2在吸深1 m时流量为1.5Qn,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65Pn
6.4.2.3 最大工作压力不得超过1.4Pn
我是甲方,设计消防泵为Q=10L/s,H=84m,N=15KW,有一处理解有分歧:
泵厂家理解的是:泵需达到工况2(即能达到1.5倍的流量),电机功率改为30KW;
我的理解是:泵需满足工况2时的工作压力要求,但产品不一定需要达到工况2,电机功率不必加大。
请问各位,新标准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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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也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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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着急,所以在两个板块都发帖了,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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