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5-11 18:58:11
来自:水利工程/农田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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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解决全省12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省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现将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程背景
2005年,经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复核评估专家审查复核确定,江苏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为1367.6万人,并列入国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全省农村饮水不达标的主要类型为:高氟水、苦咸水、污染严重未经处理的浅层地下水和部分丘陵山区严重缺水。全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90%主要分布在苏北和苏中地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把江苏建设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规划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各地《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等,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规划。至2008年3月底,已有苏北和苏中8个市46个县(市、区)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实施规划,分别通过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组织、省级机关相关部门参加的审查,实施规划经修改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按村落实到项目,并有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是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的工程措施与项目相结合,解决人数与各种工程措施相对应;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地方配套部分,进一步明确筹措落实到位的方案;四是明确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投资渠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所需投资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投资39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省以上补助依据县(市、区)人均标准财力分档确定补助标准:对一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二类地区补助70%,三类地区补助60%,四类地区前6个县(市)补助40%,对海门、邗江、靖江、仪征四个县(市、区)补助30%;其他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安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实行县级报帐制度,严格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规范使用。
四、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应依据实施规划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水利(务)、财政、卫生、建设等部门初审。每年2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水利(务)局联文上报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务)局应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联文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每年5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水利(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水利厅申报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将结合各地上年度计划任务和项目完成情况,并商省财政厅后联合编制全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编制单位,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达到《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提纲》的要求。供水1000吨/日以上(或受益人口超过1万人)必须按单项编报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市级组织初审后报省。新改扩建水厂要与卫生部门一起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水质评价、环境评价以及建设用地预审等工作必须在可研文件上报前完成。
五、建设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各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工程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的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必须在市以上招标市场公开招标,并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建设项目的主要机电设备、各类管材等须在水利部当年公布的供水产品信息年报中采购。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09—90)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办理决算批复,并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市级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级验收,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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