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5-10 11:40:1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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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几个问题及误区
做为验证结构实体检验内容之一混凝土强度的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如何留置?留置部位范围?留置数量?试件强度如何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及误区。
1、留置方式不对,施工对所有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均要求留置。
2、留置数量不对,按标养试块的留置数量来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3、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有任何一组不合格时,即给出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实体进行检测。
4、不能正确把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标准养护试块28天同等对待。
5、同条件养护试件不能按与结构实体同等对待,放置位置与环境不符要求,另开“小灶”。
6、自行随意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留置方案。
7、当同条件养护试件经评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处理程序不符要求。
针对以上误区,笔者就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下简称《砼规范》)及其条文解释阐述以下肤浅之见。
1、留置部位:在《混凝土规范》附录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数量: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D.0.1第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象有些施工人员理解的“规范附录D,D.0.1第”3“条‘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因此,我只要做同等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要求正确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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