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3-04 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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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的有关补偿的问题,几位为我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谢谢!今天看电费发票,有个问题给各位看看 。上月我共用电费合计是4430.63,功率因数是0.38。可我最终交费是28136.96元。你看供电局是这样计算的:基本电费:667*18=12006(这个我认,400KVA的变压器,收一个半月)。然后就是功率因数过地的罚款:(4430.63+12006)*0.69=11341.36。三项合计就是28136.96。各位,这12006的基本电费参加这罚款计算,合理吗?
我看了关于功率因数过低罚款的文件,是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在1983年12月2日发的。有个调整电费表,低于0.64的,每降低0.001.电费增加2%.但是这基本电费不是用户用的电量,要参加这罚款计算吗,这不合理啊.基本呢电费不是我用电量产生的啊。请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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