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O焚烧炉与各类设施的防火间距规范要求
一、核心定性依据
RTO 焚烧炉因燃烧室与大气连通、存在外露火焰(或非正常工况下火焰外露),被明确界定为明火设备 / 明火地点:
1.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2.0.8 条,属于 “明火设备”;
2.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8 条,属于 “明火地点”;
3. 执行原则:当行业规范与国标冲突时,按 “从严取值” 要求执行。
二、最低防火间距标准(单位:m)
相邻设施类型 |
GB55037-2022 |
GB50160-2018 |
备注 |
甲类厂房 |
≥30 |
≥30 |
从严执行统一标准 |
乙类厂房 |
≥30 |
≥25 |
取最大值 30 |
甲类仓库 |
≥25 |
≥25 |
- |
乙、丙类仓库 |
≥20 |
≥18 |
取最大值 20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25 |
≥25 |
含地上 / 半地下储罐 |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
≥20 |
≥20 |
- |
湿式氧气储罐 |
≥25 |
≥25 |
- |
可燃材料堆场 |
≥12.5 |
≥15 |
取最大值 15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50 |
统一标准 |
其他明火设备 |
≥15 |
≥15 |
含同类 RTO 设备 |
三、间距不足的合规解决方案
当场地受限无法满足上述间距时,可采取以下措施(需通过安全论证):
1. 防火墙隔离:在 RTO 与相邻设施间设置不燃烧实体防火墙,或封堵原建筑物门窗洞口,间距可低于国标要求,但不得小于 15m;2. 设备类型调整:采用电加热式 RTO(无燃烧器),可不界定为明火设备,实际项目中存在直接布置于甲类厂房楼顶的案例(无明确规范依据,需结合风险评估);
3. 布局优化:重新规划总平面布置,优先保证与甲、乙类厂房 / 仓库、储罐等高危设施的间距达标。
四、强制执行要求
1. 新建 / 改扩建 RTO 系统需遵循 “三同时” 原则(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2. 废气成分复杂时,需开展 HAZOP 分析并配套安全措施;
3. 已建成项目需补充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必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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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TO焚烧炉安全防护距离,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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