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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焚烧炉与各类设施的防火间距规范要求

发布于:2026-01-31 08:33:31 来自:环保工程/大气治理 [复制转发]

RTO焚烧炉与各类设施的防火间距规范要求

一、核心定性依据

RTO 焚烧炉因燃烧室与大气连通、存在外露火焰(或非正常工况下火焰外露),被明确界定为明火设备 / 明火地点:

1.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2.0.8 条,属于 “明火设备”;

2.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8 条,属于 “明火地点”;

3. 执行原则:当行业规范与国标冲突时,按 “从严取值” 要求执行。

二、最低防火间距标准(单位:m)

相邻设施类型

GB55037-2022 

GB50160-2018 

备注

甲类厂房

≥30

≥30

从严执行统一标准

乙类厂房

≥30

≥25

取最大值 30

甲类仓库

≥25

≥25

-

乙、丙类仓库

≥20

≥18

取最大值 2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25

≥25

含地上 / 半地下储罐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20

≥20

-

湿式氧气储罐

≥25

≥25

-

可燃材料堆场

≥12.5

≥15

取最大值 1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统一标准

其他明火设备

≥15

≥15

含同类 RTO 设备

三、间距不足的合规解决方案

当场地受限无法满足上述间距时,可采取以下措施(需通过安全论证):

1. 防火墙隔离:在 RTO 与相邻设施间设置不燃烧实体防火墙,或封堵原建筑物门窗洞口,间距可低于国标要求,但不得小于 15m;2. 设备类型调整:采用电加热式 RTO(无燃烧器),可不界定为明火设备,实际项目中存在直接布置于甲类厂房楼顶的案例(无明确规范依据,需结合风险评估);

3. 布局优化:重新规划总平面布置,优先保证与甲、乙类厂房 / 仓库、储罐等高危设施的间距达标。

四、强制执行要求

1. 新建 / 改扩建 RTO 系统需遵循 “三同时” 原则(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2. 废气成分复杂时,需开展 HAZOP 分析并配套安全措施;

3. 已建成项目需补充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必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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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RTO焚烧炉安全防护距离,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2026-02-01 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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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大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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