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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VOCs 豁免收集治理的合规条件与管理要求

发布于:2026-01-28 08:51:28 来自:环保工程/大气治理 [复制转发]

工业企业 VOCs 豁免收集治理的

合规条件与管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大气污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为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通过出台专项政策与国家标准,明确了 VOCs 豁免收集治理的具体条件,为企业精准落实环保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VOCs 豁免政策依据

VOCs 豁免收集治理并非无条件豁免,其政策根源来自生态环境部的专项治理方案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形成了 "政策引导 + 标准约束" 的双重依据体系:

1.政策性文件依据

1).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明确提出,采用低 VOCs 含量产品且排放达标、排放速率与绩效满足要求的生产工序,可免于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 VOCs 质量比低于 10% 原辅材料的工序,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2.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重申了上述豁免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低 VOCs 产品替代的政策导向。

2.标准规范依据

1)基础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作为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通用标准,详细规定了豁免治理、豁免收集及豁免泄漏检测修复的具体条件。

2)产品界定标准:低 VOCs 含量产品的判定需严格遵循专项标准,包括《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3). 排放配套标准:豁免情形下的排放浓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对应行业专项排放标准(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等)。

二、VOCs 豁免收集治理的三类具体条件

根据 GB 37822-2019 及相关政策要求,VOCs 豁免分为 "免于安装治理设施"" 豁免废气收集 ""豁免泄漏检测修复" 三类情形,各类情形需满足明确的量化与合规要求:

1.免于安装 VOCs 治理设施的条件

企业无需配置 VOCs 处理设施的核心前提是排放速率达标且排放浓度合规,具体分为区域差异化要求:

(1)重点地区(大气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的区域):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且排放浓度符合对应排放标准。

(2)非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且排放浓度符合对应排放标准。

(3)例外情形:若企业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无论 NMHC 初始排放速率是否达到上述阈值,均可不要求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但需确保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双重达标。

需特别说明的是,若排放浓度未达标,即使排放速率低于上述限值,仍需安装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此时对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强制要求。

2.豁免 VOCs 废气收集的条件

豁免收集的核心是原辅材料 VOCs 含量控制,需同时满足两项要求:

(1)标准适用优先级:企业所在行业无专项排放标准、地方无更严格标准的,适用 GB 37822-2019;若存在行业或地方标准,需优先执行更严格的收集治理要求(如合成树脂工业需按 GB 31572-2015 要求设置气体收集与净化装置)。

(2) 物料 VOCs 含量要求:涉及 VOCs 的生产工序(包括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按配比制备完成待使用)下的 VOCs 质量占比均<10%。

企业申请豁免收集时,需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配方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需体现 VOCs 质量比或质量浓度)等,以备环保部门核查。

3.豁免泄漏检测与修复的条件

针对载有气态或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豁免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条件为:密封点数量<2000 个。其中,密封点涵盖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所有可能发生 VOCs 泄漏的组件。若密封点数量≥2000 个,企业必须按规范开展 LDAR 工作,建立泄漏检测台账,及时修复超标泄漏点,确保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三、豁免情形下的合规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 VOCs 豁免政策的同时,需强化合规管理,建立全流程管控体系,具体包括:

1.台账建设规范

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2018)及环大气〔2019〕53 号文件要求,需建立以下台账:

(1)原辅材料采购与出库记录:留存近 3 个月采购单、出库单备查;

(2)VOCs 用量与含量信息:编制近 1 年及近 1 个月汇总表,明确各类物料 VOCs 含量;

(3)检测与安全资料:所有涉 VOCs 物料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体现 VOCs 质量比或浓度)或 MSDS,确保数据可追溯。

2.标准适用原则

遵循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的优先级,当不同标准对收集治理要求不一致时,优先执行最严格的规定。企业需主动核查所在地区及行业的专项标准,避免因标准适用错误导致合规风险。

3.动态管控要求

若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类型或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评估是否仍满足豁免条件。如物料 VOCs 含量升高至 10% 及以上、NMHC 排放速率超出阈值等情况,需及时停止豁免,启动废气收集治理或泄漏检测修复工作。

四、结语

VOCs 豁免收集治理政策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重要体现,既减轻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环保投入压力,又确保了大气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工业企业需严格对照政策标准,精准判定豁免资格,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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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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