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废再生产品标准综述
1.引言
大宗工业固废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如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赤泥等。推动这些固废从“低效利用”走向“高效增值”,关键在于其综合利用产物——即再生产品能够拥有稳定、可靠的市场渠道。而市场接受度的前提,是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的产品标准体系,不仅是指导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也是规范市场秩序、消除用户疑虑、提升下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信心的关键所在。因此,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性的综述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国家与行业层面标准体系框架
国家及行业标准是再生产品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具有权威性高、覆盖面广的特点,为地方标准和市场应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3.基础通用标准
工业固废再生产品基础通用标准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这类标准规定了再生产品共性的技术要求,关键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GB/T 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该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编制规则等,为工业固废的分类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2)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对工业固废贮存、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等提出污染控制要求,确保固废处理过程的环境安全。
(3)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这是所有建筑类再生产品的强制性准入门槛,确保产品对人体和环境无害。
(4)GB/T 25824《道路用钢渣》,该标准专门针对钢渣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规定了其技术指标,为钢渣的大规模消纳提供了重要路径。
(5)GB/T 50102《工业废渣建筑材料名词标准》,该标准统一了行业术语,为技术交流和标准制定奠定了基础。
(6)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该标准规定了再生细骨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适用于工业固废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和砂浆领域。
(7)GB/T 25177-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该标准对再生粗骨料的质量指标、检验规则等作出规定,保障再生骨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性能。
(8)GB/T 30760-202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该规范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的技术要求、工艺流程、污染物控制等内容,推动固废在水泥生产中的资源化利用。
(9)GB 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等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处置过程的环保性。
(10)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该标准针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包括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提出技术规范,适用于建筑固废再生产品的生产与应用。
(11)JC/T 2548-2019《建筑固废再生砂粉》,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固废再生砂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为再生砂粉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提供标准依据。
(12)HJ 1415-2025《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该规范针对磷石膏的利用和贮存,规定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防止磷石膏对环境造成污染。
(13)T/ZGZS 0113-2025《可再生类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管理规范》,该规范由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规范了可再生类工业固废的回收、贮存、运输、分拣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填补了相关标准空白。
以上标准涵盖了工业固废再生产品的分类、生产、应用、环保等各个环节,是保障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具体应用时需结合产品类型和行业特点,选择适用的标准执行。
4.主要工业固废再生产品标准
4.1冶金固废再生产品标准
4.1.1 钢渣
钢渣是炼钢冶炼过程的副产品,主要指转炉渣和电炉渣,也涵盖了铁水预处理渣、精炼渣和铸余渣等。当前,我国钢渣综合利用率低,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钢渣的安定性、胶凝活性以及钢渣粉制备成本过高等问题,而安定性问题又是其中的关键。从钢渣处理工艺对钢渣安定性的影响考虑,采用热闷和蒸汽陈化工艺具有安定性消解作用,处理后的钢渣基本能够满足沸煮安定性和浸水膨胀率指标要求。采用合适的钢渣处理工艺,在道路、工程回填等领域基本能够实现钢渣的大批量利用。
在基础标准方面,制定有YB/T 804-2009《钢铁渣及处理利用术语》、GB/T 29514-2018《钢渣处理工艺技术规范》、GB/ T 32546-2016《钢渣应用技术要求》等;
在产品标准方面,制定有GB 13590-2006《钢渣硅酸盐水泥》、GB/T 20491-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4765-2009《耐磨沥青路面用钢渣》、YB/T 4488-2015《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用钢渣》、GB/T 24763-2009《泡沫混凝土砌块用钢渣》、YB/T 4602-2018《防火石膏板用钢渣粉》、GB/T 30897-2025 《烧结用钢渣》(即将实施:2026-03-01)、GB/T 13590-2022 《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GB/T 28294-2024《钢铁渣复合料》(实施日期:2025年1月日)
在行业标准方面,制定有YB/T 4703-2025 《冶金用钢渣促进剂》(即将实施:2026-03-01)、YB/T 4728-2018《陶粒用钢渣粉》、JC/T 2735-2023 《钢渣沥青混合料》、DL/T 5877-2024 《水工混凝土应用钢渣骨料技术规范》。
4.1.2矿渣
矿渣再生产品涉及多个领域,主要国家通用标准有:GB/T 18046-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3590-2022《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GB/T 42531-2023《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T 51387-2019《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JC/T 2745-2023 《石膏矿渣水泥》等。
以上标准为矿渣再生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应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具体应用时需根据产品类型和用途选择对应标准。
4.1.3 赤泥
目前赤泥再生产品尚未有完全统一的国家通用标准,但相关标准正在逐步制定和完善中。目前与赤泥再生产品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有:《赤泥综合利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节〔2024〕225号)、JC/T 2838-2024 《赤泥烧结透水路面砖》、《赤泥回收硅铝粉》(YS/T 1822-2025)、《赤泥堆场原位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标准》(YS/T 5038-2023)等。制定中的标准有《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4.1.4锰渣
锰渣再生产品目前没有专门独立的国家标准,但与锰渣再生利用相关的污染控制和产品质量要求在《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2022)中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对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行业标准有JC/T 2860-2024 《水泥和混凝土用脱硫锰渣》;地方标准有铜仁市正在制定《公路路基建设用焙烧电解锰锰渣施工技术规程》市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锰渣在公路路基建设中的应用,填补贵州省锰渣路基应用标准空白。
4.1.5镍铁渣
目前镍铁渣再生产品尚未有国家标准,但已有多项行业标准出台,具体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镍铁渣粉》(JC/T 2503-2018)、JC/T 2830-2024 《混凝土及砂浆用电炉镍铁渣砂》、YB/T 6228.1-2024 《镍铁渣资源化利用 第1部分:镍铁渣机制砂》、YB/T 6228.2-2024 《镍铁渣资源化利用 第2部分:道路用镍铁渣》、YB/T 6228.3-2024 《镍铁渣资源化利用 第3部分:沥青混凝土集料用镍铁渣》等。
4.2尾矿固废再生产品标准
尾矿再生产品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标准和规范如下:
(1)国家标准:主要有《铁尾矿砂》(GB/T 31288):规定了铁尾矿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适用于以铁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尾矿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铁尾矿粉》(YB/T 4561):对铁尾矿粉在水泥和混凝土中的应用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地方标准:主要有《铜尾矿作道路材料应用技术规程》(安徽省地方标准),于2025年1月24日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月24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铜尾矿用于道路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旨在推动铜尾矿在道路建设中的规模化应用,实现尾矿资源化利用;《福建省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应用技术标准》(DBJ/T 13-254-2024),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涵盖了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的术语、基本规定、技术指标、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内容,适用于福建省内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应用。
(3)行业标准:主要有JC/T 422-2025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即将实施:2025-11-01);JC/T 2769-2024 《混凝土用铁尾矿碎石》;YB/T 4999.1-2022 《水泥铁质校正原料用铁尾矿》
4.3磷基固废再生产品标准
目前与磷基固废再生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GB/T 32124-2024《磷石膏的处理处置规范》、GB/T 26751-2022《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电炉磷渣粉》;行业标准有JT/T 1551-2025 《路用改性磷石膏》、《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415-2025)等。
4.4脱硫石膏再生产品标准
脱硫石膏再生产品涉及多个标准,关键标准及核心内容主要有:GB/T 9776《建筑石膏》是基础标准,为以工业副产石膏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石膏提供了技术依据;GB/T 37785-2019《烟气脱硫石膏》,对具体产品形态和应用场景做出了细化规定;JC/T 2074-2011《烟气脱硫石膏》;JC/T 2856-2024《石膏及石膏制品术语》;JC/T 2037《α型高强石膏》;NY/T 3936-2021《土壤调理剂及使用规程 烟气脱硫石膏原料》等。
4.5粉煤灰再生产品标准
粉煤灰是应用最广的工业固废,涉及到再生产品国家标准主要有GB/T 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这是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最核心、应用最广的国家标准,将其分为F类(低钙灰)和C类(高钙灰),并规定了用于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的技术要求。GB/T 36535-2018《蒸压粉煤灰空心砖和空心砌块》,规定了蒸压粉煤灰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确保粉煤灰在生产这类墙体材料时的质量和性能;GB/T 39201-2020《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规范》
针对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的技术过程,规定了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推动粉煤灰在高附加值领域的应用。行业标准主要有《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粉煤灰》(JC/T 409-2016),对用于硅酸盐建筑制品的粉煤灰的细度、烧失量、化学成分等提出技术指标要求,保障粉煤灰在建筑制品中的应用质量。
4.6煤矸石再生产品标准
煤矸石主要用于生产砖瓦、砌块、水泥等。相关标准多集中于建材领域,如GB/T 26001-2010《烧结路面砖》,规范了烧结路面砖的技术指标,部分煤矸石再生产品可参照执行;GB/T 26538-2011《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适用于煤矸石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的生产、检验和使用;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规定了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的技术要求,部分煤矸石再生产品需符合该标准;GB/T 13545-201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适用于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的质量控制;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规定了烧结普通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适用于煤矸石烧结砖等再生产品;GB 26541《蒸压粉煤灰砖》 等,其中均包含了对煤矸石作为原料的技术要求。
4.7 气化渣再生产品标准
目前有针对气化渣再生产品的国家标准,但山西省发布的《煤气化渣分离炭梯级利用技术规范》(DB14/T 3446-2025)对煤气化渣分离炭的分类、技术指标及应用领域等进行了规范,可作为相关参考。该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气流床煤气化渣分离炭梯级利用,主要内容包括:
(1)术语和定义:明确了炭含量、煤气化渣分离炭、高炭产品、中高炭产品、中炭产品、低炭产品、梯级利用等术语。
(2)分类及技术指标:根据炭含量将分离炭产品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①高炭产品:干燥基炭含量≥90%;
②中高炭产品:90%>炭含量≥70%;
③中炭产品:70%>炭含量≥50%;
④低炭产品:50%>炭含量≥30%。
(3)应用领域及要求:规定了分离炭产品在焦化工业水处理、脱硫脱硝、返炉气化、锅炉掺烧、硅碳复合材料制备等领域的应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①焦化工业水处理:高炭产品需满足比表面积≥350㎡/g、微孔体积≥0.04m?/g等指标,用于脱色过滤初步净化工段。
②脱硫脱硝:中高炭产品可用于替代焦粉制备脱硫脱硝颗粒活性炭,掺混比例≤50%。
③返炉气化:中高炭产品可掺混用于水煤浆气化炉返炉气化,掺混比例≤5%。
④锅炉掺烧:中炭或低炭产品可用于锅炉掺烧,干基高位发热量需≥9.00MJ/kg,掺烧比例最高不超过20%。
⑤硅碳复合材料制备:中炭或低炭产品可用于制备硅碳复合材料,需满足相关性能指标。
4.8 电石渣再生产品标准
目前暂未有针对电石渣再生产品的国家标准,但在《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提到了电石渣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根据该目录,电石渣可用于生产水泥、纳米碳酸钙等产品,其综合利用需符合以下条件:
(1)水泥生产:电石渣替代石灰石生产水泥时,产品需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标准,且放射性核素限量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2)纳米碳酸钙生产:电石渣与烟道气反应生产纳米碳酸钙,需满足相关工艺要求,产品性能指标(如粒径、比表面积等)需符合行业规范。
此外,电石渣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如脱硫剂、土壤调理剂等)也需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若需具体产品的国家标准,建议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进一步查阅相关行业标准或咨询相关部门。
5.标准体系特点分析
通过上述章节可知,目前我国工业固废相关标准涉及到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钢渣、矿渣、尾矿、建筑垃圾、气化渣和电石渣等类别,基本覆盖主要工业固废种类和主流利用方向,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但同时也看到,大多数标准仅围绕“固废建材化”路径展开,这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量大密切相关;另外,标准普遍采用“性能导向”原则,即不限制原料来源,只要最终产品性能满足要求即可,这为固废的应用打开了空间。
综合来看,工业固废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覆盖范围广:涵盖从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到综合利用及处置的全过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产品质量等多个领域。例如,既有针对煤矸石贮存和填埋的污染控制标准,也有建材、化工等领域的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2)以建材领域为主:建材行业是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主要消纳领域,相关标准数量较多,如烧结砖、水泥、混凝土等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这反映了建材行业在固废规模化利用中的重要地位。
(3)注重环境风险防控:强调对固废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管控,包括污染物排放、二次污染控制等方面。例如,对煤矸石燃烧发电、化工产品制备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污染。
(4)标准类型多样:包括管理类标准、技术类标准和质量类标准。管理类标准侧重于政府监管需求,技术类和质量类标准则针对具体产品的生产、检验和应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存在区域差异:部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例如煤炭产区(如山西、内蒙古等)针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定了地方标准,以适应当地产业特点和环境需求。
(6)持续完善中: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标准体系不断更新和完善。例如,近年来新增了针对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如全固废胶凝材料、水热法生产石膏等)的标准,以推动高值化利用。
(7)团体标准补充作用明显:团体标准在新技术、新产品领域发挥补充作用,侧重于市场应用和技术创新,例如煤矸石在道路材料、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团体标准,反映了行业发展的前沿方向。
总体来看,工业固废再生产品标准体系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国家有关部门要牵头组织产废企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为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进入市场的标准依据,促进工业固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6.地方政府标准的有益探索与实践
在国家标准的框架下,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固废禀赋和产业特点,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地方标准,有效解决了国家标准“落地难”的问题。
6.1 针对特定地方固废的标准
例如,贵州省针对其支柱产业——磷化工产生的巨量磷石膏,出台了《贵州省磷石膏建筑材料应用技术标准》 等一系列地方标准,强制性地在省内建筑工程中推广磷石膏建材,为区域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标准方案”。
6.2 拓展应用场景的标准
一些经济发达、环保要求高的地区,率先制定了国家标准尚未覆盖的新产品标准。例如,上海市发布了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外加剂》 等地方标准,细化了再生骨料在高标号混凝土中的应用技术要求;北京市出台了 《城市道路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程》 ,为建筑垃圾再生料在市政工程中的应用提供了精细化的指导。
6.3“领跑者”标准
部分为鼓励再生产品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或“领跑者”标准。例如,针对固废制备的透水砖、人造石材等产品,地方团体标准在强度、耐久性、美观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引导产业升级。
6.4地方标准的特点
地方标准一般是结合当地固废主要类型、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方向,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标准,因此,地方标准具有灵活性高、针对性强、创新活跃,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前沿试验田。
7.现有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随着国家对工业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视,工业固废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7.1 标准体系结构性缺失,覆盖范围不足
当前标准体系对大宗工业固废(如磷石膏、赤泥、钢渣等)及新兴固废(如退役新能源电池组件、废盐等)的覆盖不足,尤其缺乏针对全生命周期管理和高值化利用技术的规范。例如,磷石膏、赤泥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产品,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接受度低;此外,部分领域(如工业废盐、污泥)的地方标准尚未建立,制约了区域性利用的规模化发展;对于固废在土壤改良剂、生态修复材料、高附加值化学品等新兴领域的标准几乎空白。
7.2 标准协同性与衔接性不足
不同部门(如工信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等)制定的标准存在交叉冲突,例如污染物限值、检测方法等要求不统一。同时,固废从产生、运输到利用的全链条标准衔接不畅,例如源头分类标准与终端利用标准脱节,导致产业链协同效率低下。此外,跨区域标准协调不足,加剧了固废资源化利用的地域壁垒。
7.3 技术更新滞后,难以适应产业发展
现有标准修订周期长(通常3-5年),无法匹配快速迭代的技术需求。例如,新型催化裂化、分子炼油等工艺产生的固废成分复杂,但相关污染物监测指标(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风险评估方法尚未纳入标准体系。此外,高值化利用技术(如废塑料化学回收、废轮胎裂解制油)的标准规范缺失,限制了技术推广。
7.4 产品市场认可度低,经济性不足
综合利用产品普遍存在经济性差、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例如,粉煤灰、煤矸石等建材类产品因掺加比例受限,难以替代原生材料;部分高值化产品(如微晶玻璃、土壤改良剂)缺乏市场推广标准,导致企业积极性受挫。此外,消费者对再生产品的信任度不足,进一步制约了市场应用。
7.5 监管与执行力度薄弱
现行法律法规以鼓励性条款为主,缺乏强制性约束和惩罚措施。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提出资源化原则,但对违规排放、低质利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同时,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盲区,部分标准执行流于形式,导致企业合规成本高、监管效率低。
7.6区域发展不平衡与标准适配性差
工业固废产生区域(如京津冀、黄河流域)与消纳区域(东部沿海)的地理错位,导致运输成本高、利用规模受限。然而,地方标准体系未能有效衔接区域需求,例如大宗固废的跨区域运输标准、利用技术规范等仍不完善。此外,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技术能力不足,难以支撑高标准资源化利用。
7.7 全生命周期考量欠缺
当前标准多为产品性能标准,缺乏对再生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安全性(如重金属长期浸出风险)、碳足迹等方面的系统性评价标准。
7.8 应用端标准滞后
工业固废再生产品在下游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配套标准规范尚不完善,导致设计单位“不敢设计”、施工单位“不敢使用”。
7.9总结与建议
现有标准体系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覆盖不全、协同性弱、更新滞后、市场驱动不足等方面。未来需从以下方向改进:
(1)完善顶层设计:构建全链条标准框架,覆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高值化利用等环节;
(2)强化部门协同:推动跨领域标准衔接,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价体系;
(3)推动技术创新:将新兴污染物监测、低碳技术等纳入标准修订重点;
(4)加强市场引导: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提升再生产品的经济性与市场竞争力。
通过系统性优化标准体系,可有效支撑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的高质量发展,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
8.结论与展望
健全的标准体系是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走向成熟和规模化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已构建起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骨架、地方标准为有益补充的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基本框架,为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面向未来,标准体系的建设应朝着以下方向努力:
(1)体系化:加快填补新兴利用领域(如环境修复、高值材料)的标准空白,构建覆盖全品类、全产业链的立体化标准体系。
(2)精细化:从粗放式的“能用”标准,向分级分类的“好用”、“耐用”标准发展,实现“优质优价”,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
(3)绿色化:将碳足迹、环境安全等全生命周期评价指标纳入标准体系,使标准不仅管质量,更管“绿色度”。
(4)协同化: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推动上下游标准(如产品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的有效衔接,打通再生产品应用的梗阻。
作为行业从业者,我们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工程实践中的经验与需求反馈到标准中,共同推动大宗工业固废资源化事业在标准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近三年固废新标准汇总》来源:冶金渣与尾矿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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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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