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注册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如二级建造师),不能直接替代职称用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的“职称人员”配置要求。这是当前住建系统资质审查中的普遍原则,原因如下:
? 注册类职业资格(如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
? 但职业资格证书本身 ≠ 职称证书,在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中级/高级工程师”等职称时,仅持建造师证而无对应职称的,通常不被认可为职称人员。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人员配置通常分为两类:
? 示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
注册建造师 ≥ 5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 可见:“职称人员”与“注册人员”是并列要求,不可互相替代,除非标准中明确允许“或”关系(如技术负责人可用“高级职称或一级建造师”)。
虽然国家推行“职业资格与职称贯通”,但并非自动等同:
| 政策文件 | 关键内容 |
|---|---|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 探索“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但需由省级人社部门发布目录 |
| 各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 例如: ? 一级建造师 ≈ 工程师(中级)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工程师(中级) ? 但二级建造师通常未纳入对应目录 |
?? 重要限制:
即使地方允许“对应”,也仅适用于评聘职称、岗位聘任等场景;
在资质申报中,住建部门普遍仍要求提供正式职称证书,不接受仅凭职业资格证书认定。
| 地区 | 是否接受建造师替代职称 |
|---|---|
| 江苏省 | ? 明确要求“职称人员须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建造师不可替代 |
| 广东省 | ?? 技术负责人若用一级建造师可免职称,但普通职称人员仍需职称证书 |
| 四川省 | ? 对部分职业资格(如一级建造师)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中级职称,但需提供当地人社厅出具的对应认定文件 |
| 多数省份 | ? 不认可二级建造师作为职称人员 |
? 特别注意:二级建造师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不被视为中级职称,无法用于满足“中级工程师”人数要求。
仅在以下情况可能被接受:
资质标准中明确写明“或”
如:“技术负责人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此时可用建造师。
地方出台专项政策并明确可用于资质申报
需提供当地人社 住建联合文件支持。
申报的是“注册人员”指标,而非“职称人员”指标
——这属于正常使用,不涉及“替代”。
若企业试图用二级建造师充当中级职称人员:
资质申请材料将被退回或驳回;
可能被记入“申报不实”信用记录;
动态核查中发现人员不达标,将面临资质撤回风险。
? 持有建造师(尤其二级)
? 正确做法:
技术负责人岗位:若资质标准允许,可用一级建造师替代高级/中级职称;
普通职称人员岗位:必须配备人社部门评审或认定的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若人员仅有职业资格,应尽快通过职称评审或以考代评(如参加地方组织的工程师考试)获取正式职称。
如您提供具体申报资质类型(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所在省份,我可查询该地是否对某类职业资格有特殊认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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