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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下)~江苏省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

发布于:2025-10-14 13:20:14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本文“混凝土工程”的实施对象皆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1-16见上文)

16、 实施内容: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5.4.1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17、 实施内容: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5.4.1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18、 实施内容: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19 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2.0.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 ;钢 - 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采用 500MPa 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 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 3 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 28d 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 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 28d 或设计规定龄期。  

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 10.2.2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 - 取芯法进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 - 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 ·d 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 14d 。日平均温度为 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 1 组;每 20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 的规定确定。  

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 0.88 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19、 实施内容: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3.8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 500mm  

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20、 实施内容: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 8.1.2 确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 8.9.1 的规定。  

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 1 2 1 2.5 水泥砂浆抹平;  

应封闭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  

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2) 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用磨光机械磨平。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结合装饰工程进行修整。  

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21、 实施内容: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3.2  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2 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应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 %,且不应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 %,且均不应少于 3 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1 、采用尺量进行截面尺寸检查。  

2 、基础允许偏差(+ 15 -10 mm  

3 、柱、梁、板、墙允许偏差(+ 10 -5 mm  

4 、楼梯相邻踏步高差  6mm

22、 实施内容:

后浇带、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7.4.2  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6.1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8.6.2  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 0mm 100mm ,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 0mm 300mm  

柱、墙施工缝也可留设在楼层结构底面,施工缝与结构下表面的距离宜为 0mm 50mm ;当板下有梁托时,可留设在梁托下 0mm 20mm  

高度较大的柱、墙、梁以及厚度较大的基础,可根据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设水平施工缝;当因施工缝留设改变受力状态而需要调整构件配筋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水平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8.6.3  竖向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 1 3 范围内;  

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  

楼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 1 3 范围内;  

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 1 3 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  

后浇带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竖向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  

8.6.4  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施工缝应低于地脚螺栓底端,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 150mm ;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 30mm 时,水平施工缝可留设在深度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 3 4 处。  

竖向施工缝与地脚螺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250mm ,且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 5 倍。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6.4.11  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6.4.16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顶板   、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 500mm 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 300mm  

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 300 500mm 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23、 实施内容: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3.10  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 1.2MPa  

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 30mm ,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  

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  

8.5.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14d

24、 实施内容: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3.11  

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 14d  

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测确定,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差异沉降稳定后封闭后浇带;收缩后浇带应在两侧混凝土成型后  60  天就可以浇筑。  

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25、 实施内容: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19

4.2.2  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合物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  

4.2.3  取样或实验室拌制的混凝土应尽快成型。  

4.4.1  试件的标准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件成型抹面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覆盖表面,或采取其他保持试件表面湿度的方法。  

试件成型后应在温度为 20 ±5 、相对湿度大于 50 %的室内静置 1d 2d ,试件静置期间应避免受到振动和冲击,静置后编号标记、拆模,当试件有严重缺陷时,应按废弃处理。  

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 ±2 ,相对湿度为 95 %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 20 ±2 的不流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 10mm 20mm ,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但不得用水直接冲淋试件。  

试件的养护龄期可分为 1d 3d 7d 28d 56d 60d 84d 90d 180d 等,也可根据设计龄期或需要进行确定,龄期应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养护龄期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4.4.2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结构实体混凝土试件同条件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的有关规定。

26、 实施内容: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19

4.3.5  制作的试件应有明显和持久的标记,且不破坏试件。

27、 实施内容: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5.9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 1 组;每 20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28、 实施内容: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4.3.13  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架和楼板结构的影响。  

4.3.14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土层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的有关规定对土层进行验算;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  

4.4.12  对现浇多层、高层混凝土结构,上、下楼层模板支架的立杆宜对准。模板及支架杆件等应分散堆放。  

4.5.4  多个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6.2.6  悬挑结构立柱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  

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 3 层。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 5.1.1 的规定。  

一般的民用建筑活荷载取 2.0kN/m 2   ,相当于活荷载是 200kg/m 2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

4.2.2  一般使用条件下的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当使用荷载较大、情况特殊或有专门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9、 实施内容:

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 8.9.1 的规定。  

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8.9.3  混凝土结构外观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应清理表面,洒水湿润后应用 1 2 1 2.5 水泥砂浆抹平;  

应封闭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可与面层装饰施工一并处理。  

8.9.4  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2) 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以及有腐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用磨光机械磨平。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9.6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8.9.5  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结合装饰工程进行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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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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