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九江市在固体废物领域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湖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露天堆放钢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常态化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厂区内存在露天堆放的不明物料。经现场核实,该物料为湖口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的钢渣(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发现,该公司因春节假期物流停运,将大量钢渣临时露天堆放于其他公司厂区内,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该公司还将部分钢渣倾倒于厂区门口外,用于平整路面, 易引发环境风险。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2025年5月28日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江西某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8日,共青城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江西某运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过程中,将离心脱模产生的机头废料、修边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北侧空地,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涉嫌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共青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九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擅自堆放污泥致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0日,德安生态环境局接工业区管委会线索通报,对九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清理出的污泥(属一般固体废物,共计约25吨)直接泵送至车间旁的水泥地面堆放,仅以吨袋简单围挡,意图自然晾干。由于堆放场地不具备“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污泥扬散、泥水流失,部分渗滤液已流入未硬化的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关于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量罚标准,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次公布的案例,从不同维度展现了九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新动向与硬举措,具有深刻的警示与指导价值:
织密“科技天网”,让隐蔽违法无处遁形。 案例一首次运用无人机巡查锁定违法事实,标志着“非现场监管”与“精准执法”的深度融合。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无论违法行为多么隐蔽、地点多么偏远,在科技的“火眼金睛”下都将无所遁形,生态环境监管已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智慧升级。
恪守“裁量基准”,让行政执法于法有据、于情有度。 系列案件均严格依据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处罚,彰显了九江市生态环境系统“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执法规范性与透明度。这既是对执法公信力的坚决维护,也向社会传递了“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现代执法理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压实“全过程责任”,让污染防治成为企业生存底线。无论是运输环节的“图省事”,生产环节的“习惯性”,还是处置环节的“侥幸心理”,都触碰了“谁产生、谁负责”的法律红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绝非“小事”,而是贯穿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每一个环节的法定责任,任何一环的失守都将承担严重后果。
转自:江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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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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