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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超标,环境局: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发布于:2025-09-05 09:19:05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近日,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对于   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贞丰县污水处理厂   出水超标一事,给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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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超标,不予处罚


当事人名称/姓名: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推送总氮、氨氮超标信息,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运维的贞丰县污水处理厂在2025年4月9日9时氨氮、总氮超标,在线水质自动监控数据氨氮8.138mg/L、总氮17.714mg/L,2025年4月10日8时出现氨氮超标,在线水质自动监控数据5.08mg/L;贞丰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贞丰县污水处理厂智能水质采样器2025年4月10日16时超标总氮、氨氮时段留样瓶超标样品进行取样,该污水处理厂运维方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龙登海、陈宇生的全程参与下进行取样监测。
2025年4月25日贞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ZFHJ-2025-007号监测报告显示:总氮监测值为18.9mg/L,标准限值为:15mg/L超标0.26倍;氨氮监测值为:7.07/L,标准限值为5mg/L,超标0.4倍。
2025年6月9日询问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启云叙述“贞丰县污水处理厂是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签合同的形式发包给有资质的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管理”。
2025年6月10日询问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金星叙述“贞丰县污水处理厂是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签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有资质的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并提供了合同印证。
2025年6月11日对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泽进行询问叙述“贞丰县水务局通过招投标的程序将贞丰县污水处理厂发包给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管理,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又将贞丰县污水处理厂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有资质的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并提供了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贞丰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贞丰县日新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的贞丰县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
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2025年7月30日我局收到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交来的《关于出水总氮、氨氮在线监测超标情况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了进水浓度超过该污水处理厂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并附有当时超标时段的进水浓度照片。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贞丰县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线历史进行核查,,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氨氮的进水浓度为30mg/L,历史数据显示2025年4月8日13、15/17/19时氨氮进水浓度分别为36.08mg/L、40.67mg/L、36.92mg/L;2025年4月9日15/17/19时分别为39.91mg/L、36.55mg/L36.55mg/L2025年4月10日1、时为39.14mg/L历史数据显示和报告中的一致。
现已调查终结,贞丰县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一事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该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浓度,所以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我局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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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能否免责?




看到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因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被免于处罚时,感觉干环保又有力气了,那么,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但是在地方环境执法过程中,还会参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而且判定的弹性比较大,有些地区会柔性执法,对于进水超标问题,污水处理厂积极应对了的,会不予以处罚,但是有些地区,并不会把进水超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个是有违环境部发布的通知精神的),而且判定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不达标就动用不达标的法律条款来处罚,所以,在这种地区做污水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祈祷进水不要超标,还有做好进水超标的应急还有罚款!
声明 | 文章转载于网络,用于学术/技术交流,侵删。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9-07 0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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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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