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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发布于:2025-09-02 11:19:02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来源:工业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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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办法》创新采用“小切口”模式,精准聚焦武汉市固体废物治理痛点,结合地方实际和试点工作经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南,并提出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办法》借鉴国内先进地方经验,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机制。为有效提升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明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且动态调整。”通过这一举措,有效推动两类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既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消纳,又充分发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置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消除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办法》针对工业企业不同厂区危险废物转移不明确的问题,明确规定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时,转移过程必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办法》进一步强调,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维修和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倒卖。《办法》还汲取其他地区因废弃危险化学品不按规定申报引发重大事故的教训,明确要求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

针对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小量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难、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办法》结合武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经验,明确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并要求收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收集、运输、贮存和转移工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针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点多面广、规模小、医疗废物收集困难的现状,《办法》第十六条提出,依托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设置区域性医疗废物收集网点,集中收集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这一创新举措有效打通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此外,《办法》还就农村固体废物收运、处置、综合利用等进行了规范。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2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令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及转运网络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财政、水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旅、邮政管理、园林和林业、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数据、市城市管理、市农业农村、市水务等部门,建立本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引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信息。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上述规定清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为处置前款清单中的工业固体废物预留产能。

第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药品、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本市建立完善户分类、村收集、街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农村厨余垃圾可以采用堆肥等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

第九条??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助。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

产生秸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开展离田收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处理污泥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水体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和分类处理。

工业废水处理产生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

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标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擅自倾倒、堆放。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常备通行路线,推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全规范通行。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散、丢失、燃烧、爆炸、泄露等。

第十五条??本市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简称收集单位)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收集单位应当依法收集、运输、贮存和转移危险废物。鼓励收集单位依托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等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

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预处理处置设施或场所,开展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

第十六条??本市加强床位总数在十九张以下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区位分布等因素,采取划片管理的模式,依托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设施,集中收集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维修活动中、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倒卖。

第十八条??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信息与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本《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位法律有修订。2020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在立法理念、结构、内容等方面均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需要结合市情,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二是工作实践有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同时在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等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成果,补齐短板。三是建设“无废城市”有要求。2021年,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有关地方加强“无废城市”地方立法保障。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2年出台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制定《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工作任务。

二、关于《办法》中固体废物分类和相关定义?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其中,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并衔接上位法,紧扣武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鉴于我市针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已分别制定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为避免与现有立法重复和冲突,本《办法》采用“小切口”、不分章节的立法模式,重点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进行了细化规定,突出地方立法的问题聚焦性和实用性,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固体废物监管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由于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其污染防治工作包含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故本《办法》的重心之一是厘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对此,《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之中,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及转运网络建设。第四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此外,《办法》还针对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污泥等污染防治中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在相关具体条款中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五、《办法》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台账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可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此条规定可以充分释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效能,也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六、《办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武汉市危险废物管理的难点和亮点工作进行提炼,总结经验成果、补齐短板弱项,主要规定如下:一是规定了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信息共享制度,并对工业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作出要求。二是规定了运输车辆常备通行路线的内容及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要求。三是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打造适合本地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四是规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内容,加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监管。五是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责任规定。六是对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信息申报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要求。

七、《办法》对其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处理好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它类型固体废物是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置、农业固体废物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再次强调有害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并且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农村厨余垃圾的处理要求。二是对于农业固体废物,规定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资金支持内容,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收储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利用处置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置要求。四是明确了实验室固体废物,特别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制度。

八、《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鉴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立法已经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责任,本《办法》没有再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而是重在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重申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环境、武汉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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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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