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制定的专项反垄断监管文件 ,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将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与供水、供电等传统公用事业并列,明确列为重点监管领域, 标志着公用事业反垄断从预警迈向规则落地 。
2025 年 8 月 20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下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3 日。
这是我国 首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制定的专项反垄断监管文件 ,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将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 与供水、供电等传统公用事业并列,明确列为重点监管领域, 标志着公用事业反垄断从预警迈向规则落地 。
污水处理 & 垃圾处理
首次明确纳入「反垄断」重点监管
《指南》 中明确指出,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要知道,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
以水务领域为例,此前就发生曾通报多起 “垄断处罚案件”:
8 月 20 日 (即《指南》发布同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了两起供水领域垄断处罚案件。安徽当涂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因强制承揽小区供水工程,被罚没近 98.6 万元 ; 江西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则因指定施工企业、强制交易,被罚款超 120 万元。
去年 1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书。威海水务集团因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被罚款超 6520 万元。
山东日照、贵州省、天津市、江苏南京、陕西省等多地水务集团及下属给排水公司,都曾频繁出现该类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案例。
在 这些类似 案件中, 涉案 水务 企业均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将供水环节的支配权力延伸至竞争性市场,剥夺了交易相对方自主选择权,排挤了其他有资质企业。
如今,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被明确纳入公用事业反垄断监管重点,标志着这类以往更多属于竞争性环节的领域,正式被纳入严格且精准的反垄断监管范畴 ,防范其借助自然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交易、指定经营、限制竞争等行为。
这也向社会释放出强烈而明确的信号:国家正对环保等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采取 “零容忍”态度,监管重拳已然出击。
剑指地方政府
保护主义和 不当 行政干预
此次环保领域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也并非偶尔。 近年来,我国公用事业反垄断政策不断完善,从执法个案逐步走向制度成网。 例如,
2022 年 6 月,《反垄断法( 2022 修正)》发布,首次将“强化民生领域反垄断监管”写入法律。
2023 年 5 月,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展开,第一批水务、燃气垄断行为的典型案例被集中曝光; 2023 年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2025 年 8 月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细化供水、供气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与合规指引。
此次《指南》的发布,也是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等。
比如, 《指南》不仅明确了 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量因素 (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的依赖程度、市场准入难度等),还系统列举了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 ;
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提供供应服务等方式,迫使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名录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 ;
搭售设备、材料等 ; 搭售保险、维保服务或者其他增值服务;搭售其他商品 ;
......
此外, 对于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或拥有 “ 政府背书 ” 的企业 ,也明确相关约束。
《指南》第 29-36 条,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涉及公用事业的政策措施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从源头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同时,也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定交易、设置地域壁垒、歧视外地商品和经营者、排斥限制招投标、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这些条款 直指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行政干预 , 以往的 “ 政府背书 ” 不再能保障企业合规,企业需从新开始重视合规问题 ,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扫清障碍。
污水特许经营项目
或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视
值得一提是,公用事业领域广泛采用的特许经营模式,在此次《指南》中被纳入重点监管视野。
这就意味着, 污水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方式与竞争限制行为 ,未来可能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视。
长期以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常以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地方政府通过招标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独家经营权。这种模式虽有助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性和稳定性, 但也容易形成区域性垄断,或者产生一些 关联交易 的 暗箱操作 ,甚至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温床” 。
《指南》承认并尊重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其监管锋芒并不指向特许经营权本身,而是指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超越权利范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别是将其垄断力不当地延伸到竞争性环节。
也就是说《指南》的实施,实际上是为特许经营制度保驾护航。它可以 防止中标企业 “躺”在特许经营权上不思进取、侵害消费者利益 ,确保特许经营竞争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和福利改善能够真正传递给社会公众。
未来,环保领域的特许经营企业需重新梳理业务流程,明确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边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在政策制定中更注重竞争中性原则,避免通过行政权力扭曲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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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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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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