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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

发布于:2025-08-29 09:56:29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2020年以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连续6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强化行刑衔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2025年第一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典型案例,凸显了执法部门充分利用信访投诉举报,加强问题线索贯通融合,高效锁定查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这些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南昌县支某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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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收到外省核查线索后,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8月5日、8月13日对南昌县八一乡某油脂厂、支某某提供的废矿物油贮存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人支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3日收购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来的27.15吨废矿物油,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11月4日以个人微信账号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90000元、72850元,共计162850元;并于2023年11月5日将该批废矿物油贮存在南昌县八一乡淡溪村莲谢路中段一处鱼塘旁的旧厂棚内。执法人员对该贮存地点进行了详细勘查和称重,共发现该贮存地点装有废矿物油的吨罐19个、铁桶54个,贮存废矿物油重量合计27.016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判定,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14-08。目前涉案人支某某已委托危废资质公司将贮存的废矿物油全部转移处置。综上所述,涉案人支某某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涉案人支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涉及危险废物量(a)/吨为10≤a<50,对企业裁量标准(A)/万为200≤A<300,对责任人员裁量标准(A)/万为20≤A<30”之规定,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人支某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的规定,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南昌县公安局对涉案人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本案中,涉案人支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赣州经开区肖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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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1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肖某某租赁的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场地内有抓机、压包机等生产设备,并堆有大量已打包压块和未压块的废油漆桶,场地地面有废油漆渣,现场可闻到刺鼻气味。经过磅称重,肖某某累计收集废油漆桶23.37吨,其中已压块处置13.27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油漆桶的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具有毒性(T)这一危险特性。

【查处情况】

肖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程序,2024年9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8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肖某某刑事拘留。2025年6月13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查处情况】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小案”,个人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肖某某既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也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隐藏在小作坊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三:抚州市南城县李某龙、付某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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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接到南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反映“有人在边远山村非法处置废旧电容器”,立即联合森林分局通过无人机巡航,锁定株良镇中云村某山坳里建设有4栋老旧厂房,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经现场核查,上述厂房内安装有投料机、焚烧设备、旋转炉、球磨机、坩锅炉等生产设备,现场有生产加工痕迹,堆放有焚烧后残留的废弃电容器外壳、黑色粉末和成品铝锭。为防止证据灭失,生态环境部门将上述废弃电容器金属外壳、黑色粉末、废弃电容器和铝锭计量称重后(总重量46.02吨),先行登记保存至某危废处置公司的危废仓库内,防止污染扩散。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样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上述废弃电容器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

经查,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3月底,李某龙和付某平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情况下,多次通过谢某强等人购买130余吨废弃电容器,通过焚烧加工方式炼制铝锭,产生的废弃电容外壳、黑色粉末和铝锭直接堆放在厂房内。期间,李某龙和付某平分2次销售成品铝锭19.04吨,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案件联合侦办过程中,李某龙和付某平为逃避刑事追究,找到员工付某明,许诺帮其二人顶罪将支付报酬。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前后问话笔录、追问废旧电容器和加工设备来源等方式,判定付某明涉嫌虚假供述;执法人员多次明确告知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其仍故意虚假供述。最终,由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查实非法加工厂实际经营人为李某龙和付某平二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龙、付某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4月19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南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4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将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转为查封、扣押,并对李某龙、付某平等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12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龙、付某平等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12月27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龙、付某平以污染环境罪、妨害作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谢某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付某明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主动出击,高效回应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合力破解难题。通过无人机巡航,快速定位并锁定非法加工厂的具体位置,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封锁保护现场,利用拍照、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手段固定证据。同时,执法部门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依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购买、加工、出售等多个环节特点,通过顺线深挖,成功锁定谢某强等非法销售废弃电容器人员,一举斩断黑色利益链。

案例四:徐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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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9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接到某镇政府反馈的万年县某镇山林地上堆放了大量的塑料物料桶,疑似有人在处置危险废物。万年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徐某租赁了该片山林地,林地上有一个未完成的建筑,部分建筑已浇筑楼板及场地硬化,其余部分未浇筑,场地未硬化。场地内堆放有大量的200升蓝色物料桶,已浇筑楼板及硬化场地内堆放有物料空桶105个、2个装有物料的吨桶、1个空吨桶,未硬化场地内堆放有装有物料的桶418个,现场闻到刺鼻性气味。建筑设施外空地上有3个200升物料桶,桶内有少量的黑色状残渣。经调查,2025年3月初,徐某在建筑物南面及东南面空地挖了2个土坑,将105桶物料倒入土坑内进行了填埋,且部分表层土壤沾染了有刺鼻气味的黑色状残渣,同时东面还有一新开挖的土坑,土坑内有一塑料桶且有残留的黑色状残渣。2025年6月13日,经鉴定徐某非法填埋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1,废物代码为900-013-11,重量51.18吨。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5年8月12日,属地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个别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心存侥幸,认为人烟稀少的山林地环境监管薄弱,偷埋危险废物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通过人防+技防手段,迅速溯源排查,锁定嫌疑人,固定完整证据链,依法惩处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行为。成功办理本案,给相关企业和人员敲响了警钟,形成不敢偷排、不能偷排危险废物的强大震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自:江西环境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9-13 0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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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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