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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报告造假/超标对排污企业有何影响、会不会被罚?

发布于:2025-08-18 09:05:18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来源:环保大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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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测报告造假,那么排污企业是否是非法排污?会不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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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的 普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 告知和听证——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决定—— 信息公开,7个步骤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调查取证进行详细明确规定: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 。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 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结论   

通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以得出结论:

1、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 证据。 ”、“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 即,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超标,并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超标数据 可作为 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 证据。

目前排污许管理平台企业登记的总量数据,未上传自行监测报告,执法部门需对 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认定超标实事才能进行立案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检测报告超标,但没有上传至排污许可平台,需要执法监测认定,否则不能作为直接处罚依据。执法局几乎不可能认定当时当刻企业是超标的,因此,可以直接等于自行监测超标不能处罚依据。

2、排污企业 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和在排污许可平台登记的是合格数据,但 执法部门怀疑排污 企业涉嫌自行监测报告数据造假(实际排放数据超标),那么必须经合法程序确认超标才可认定为处罚证据,此时只有进行执法监测,如果确为超标,那认定的超标是当前的超标违法行为, 不能认定企业提供报告时期的违法排放。

3、 执法部门已认定监测报告造假,如案例中提到执法部门到第三方监测机构,发现检测报告造假。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不能对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条例中未有不能保证真实性、准确性的处罚内容, 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即不能处罚排污企业,只能处罚检测机构。但对排污单位需进行教育。

4、 如果检测机构承认篡改、伪造自行数据是排污单位授意,那么排污单位 与检测机构属于共犯,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四种情况分析仅为个人观点,不知是否准确,迎法律界人士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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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超标,可否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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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检测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1. 性质

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是企业内部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我监测的结果,属于企业自我管理的范畴。
  1. 作用

该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发现自身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据,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了解企业排污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 立案处罚的依据与流程

  1. 立案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时,主要依据的是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监测数据,如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执法监测数据等。
企业自行检测报告虽然可以作为线索或初步证据,但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立案处罚流程

  • 监测与发现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企业自行检测报告)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  
  • 初步核实

    对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排除监测设备故障、数据传输错误等非企业违法排污原因。  
  • 立案审批

    经初步核实确定存在违法嫌疑后,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 调查取证

    包括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案件审查、告知与听证

    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企业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处罚决定与执行

    作出正式的处罚决定,并督促企业履行。  

    三、 法律依据

    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可能未直接提及企业自行检测报告作为立案处罚依据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自行检测报告超标不能直接作为立案处罚的依据,而需要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程序审查。

    综上所述,企业自行检测报告超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企业环境问题的一个线索或初步证据,但并非直接作为立案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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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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