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 技术负责人 ,在其主持完成的项目中 担任项目经理的 , 业绩 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B级 以上工程项目且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并 体现相应业绩指标,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
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在其主持完成的项目中 担任技术负责人的 ,业绩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并体现相应业绩指标,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市住建局 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 ,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
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其业绩(除房建、市政外) 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无法查询的 ,我局将 统一发函至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进行核查 , 业绩真实性 、规模、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为准。
原文如下: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办理要求
为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 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对照“服务指南”咨询及办理相关业务 。
二、严格业绩认定标准
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 技术负责人 ,在其主持完成的项目中 担任项目经理的 , 业绩 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B级 以上工程项目且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并 体现相应业绩指标,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
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在其主持完成的项目中 担任技术负责人的 ,业绩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并体现相应业绩指标,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市住建局 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 ,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
企业新办、增项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其业绩(除房建、市政外) 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无法查询的 ,我局将 统一发函至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进行核查 , 业绩真实性 、规模、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为准。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对资质申报环节 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 ,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利用 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的企业 ,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二)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其中, 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
3.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
4.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新办、增项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为在市内其他企业已使用过人员的企业;
6.企业注册地跨市变更的(迁入或迁出)。
其中,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和新办、增项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为前期在市内其他企业已使用过人员的企业,在资质批复后3个月内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组织进行动态核查,后续每年动态核查不少于1次。
新办资质3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到市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建局组织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需符合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六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doc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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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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