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市高县刘某、解某等4人非法倾倒固废案
2.自贡市2·2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3.内江市隆昌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4.河南赞固再生资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5.梁某某等十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6.王某等五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详情如下。
1.宜宾市高县刘某、解某等4人非法倾倒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1日, 宜宾市高县生态环境局 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转办投诉:“高县大屋村地界近期有人倾倒磷石膏并用泥土掩埋”。
高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政府、公安,通过实地走访群众,结合天网监控系统、“海燕”系统、船舶管理系统等非现场调查手段,确定参与倾倒的车辆、船舶信息,锁定刘某、解某等4个犯罪嫌疑人。
经查,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刘某、解某等人 以代处置固体废物为由,从四川凉山州某企业获得磷石膏,船运经凉山、昭通进入宜宾,再用车辆转运倾倒至高县大屋村地界。
截至案发时,刘某、解某等人已累计倾倒磷石膏230车,7000余吨,获取违法所得40余万元。
查办情况
依据 《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第1条第9项 的规定,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2日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2.自贡市2·2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8日 , 接群众反映 “我家小区附近空地好像有罐车在倒废水,味道大得很”,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经查,2月28日21时,某运输公司一辆罐车将不明液体物质倾倒在群众反映地点,经采样检测,该不明液体中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520倍。
经调查, 该不明液体 系某能源公司 废乳化液,为HW09类危险废物 。2月21日至28日,某运输公司通过3辆罐车, 7车次转运约200吨废乳化液, 将其倾倒至群众反映地点。
查办情况
依据 《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第1条第2项 的规定,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5年1月16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 “污染环境罪” 对某能源公司判处 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对 主要责任人 李某某 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对 其余7名相关责任人 分别 判处 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两名责任人被限制从业三年。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 向提供线索的群众兑现10000元举报奖励 ,表彰其提供破获“2·2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重大线索 的行为。
3.内江市隆昌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对隆昌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测管协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实现废水回用,公司员工代某使用液位泵,将蒙砂清洗废水循环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隐蔽管道抽排至厂区厕所排放。
经采样检测,蒙砂清洗废水循环池内废水pH值为3.7、氟化物浓度为15400mg/L,厕所内废水pH值为3.7、氟化物浓度为15600mg/L。
查办情况
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 以及 《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 处以罚款209900元, 并于2025年7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7日,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接辖区污水处理厂反映,近期污水管网 进水水质出现异常,酸度偏低 ,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厂收水范围内污水管网开展排查。
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317省道附近田地内一处 污水井周边的庄稼坏死,周边土壤疑似受到污染。
执法人员打开该污水井,发现浓烈的刺鼻气味和烟雾外逸,使用pH试纸测试, pH值为2,井内污水呈强酸性。
执法部门随即组织蛙人进入井内检查,在井壁内侧发现一根内径15cm的暗管,又使用暗管探测仪排查溯源,发现该暗管通往3公里外的河南赞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北侧暗池内。
3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协调使用挖掘机挖开暗池表面覆土,现场呈现两个长约2m、宽约2m、深约4m的污水池,池内存有未经任何处理并伴有刺鼻气味的黄褐色污水,通过增压泵沿暗管排往污水井及污水处理管网。
经检测,该公司暗池内污水的 腐蚀性(pH)检测结果为1.88 ,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该公司排放的污水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 情况
河南赞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其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4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700750元。
根据 《刑法》第338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第15条 的规定, 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水属有毒物质, 涉嫌污染环境罪,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 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侦查, 目前已逮捕3人。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科技装备优势,通过自动监测数据与无人机巡查“线上线下”的结合,第一时间锁定案发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组织蛙人深入井内排查,利用暗管探测仪进一步溯源,精准查明污染源头。
通过执法装备的科技赋能,提升案件查办科技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有效提高了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的转变。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0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卫辉分局根据省控水质断面监测数据发现,卫河卫辉市上乐村镇皇甫断面出现总磷数据超标,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摸排。
经查看断面上游沿途道路监控,执法人员发现三辆无牌照洒水车具有较大嫌疑,随即联系公安民警开展跟踪调查。
1月23日凌晨01时30分,执法人员在卫辉市后杨村某料场发现可疑洒水车正在装罐,罐体内已装满液体,且向外冒白色浓烟,有刺鼻气味。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在料场后院发现三个用于装存工业液体的大型塑料罐,其中一个塑料罐内装有三分之一不明液体,另两个塑料罐底部残存有少量不明液体,塑料罐旁有一未做防渗处理土坑,坑内倾倒有黄色液体。
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河南嘉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积压大量盐酸面临停业停产风险,该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黄某某、吉某某等人,先后将13车共390余吨盐酸倾倒至卫河、沧河、柳青河等河流卫辉段及后杨村料场渗坑内,其中后杨村料场倾倒点位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经检测,后杨村料场罐车、塑料罐、土坑内的盐酸PH值呈强酸性,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 情况
根据 《刑法》第338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17条第1项 的规定, 梁某某等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的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涉嫌污染环境罪,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卫辉市人民法院先后于2024年11月8日、2025年3月4日对被告人 梁某某、王某某等10人 判处刑罚。
案件启示
打击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近年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卫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恶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优势,在发现断面水质超标后,及时甄别研判,快速精准锁定涉案人员及企业,并完成溯源工作,实现了现场控制、溯源追查和证据固定的高效衔接,为案件侦破和司法追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初,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接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反映,污水处理管网进水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出现超标,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首先提取水样与县内企业水质指纹图谱库进行比对,但未发现相似企业,推测超标污水可能系县外企业利用车辆运输至本县后倾倒。
据此,执法人员转变调查方向,借助公安部门车辆GPS信息系统对进出县区的罐车进行排查监视,于2025年5月15日晚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EAXXX5的白色洒水车停靠在汤阴县汤屯路路边,疑似正在向污水处理管网内倾倒废水,立即联合公安民警赶赴现场。
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查明,2025年3月以来,豫EAXXX5白色洒水车司机王某通过肖某某等人介绍,从安阳锦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大量废水,多次利用该洒水车将废水倾倒至汤屯路等处污水处理管网内,其中仅5月15日倾倒的废水重量就有5.65吨。
经鉴定,洒水车内废水具有致癌性物质(1,2-二氯乙烷)的危险特性,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属于危险废物。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环保法规
返回版块1925 条内容 · 89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