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环保法规 \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涉刑案例分享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涉刑案例分享

发布于:2025-08-06 11:34:06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随着夏季气温升高,大气中臭氧污染物浓度也处于一年中最高的水平,臭氧污染防治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心,VOCs及氮氧化物的减排是降低臭氧的主要手段和方式,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作为监管涉VOCs排放企业的”千里眼“,同时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测数据成为关注的重点。以下通过一起涉VOCs排放企业干扰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采样和治理设施旁路排放、稀释排放,相关人员被判处刑事责任案例的分享,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规范使用VOCs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

案例详情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崔某、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侯某、检察官助理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润、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袁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修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某有限公司被##市生态环境局列为##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某有限公司EHS主管任某,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逃避RTO出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在##市的##某有限公司,先后于2024年6月4日10时至2024年6月4日12时、2024年6月8日11时至2024年6月11日20时、2024年6月13日8时至2024年6月20日12时、2024年6月20日9时至2024年6月25日18时、2024年6月25日12时至2024年6月26日11时、2024年6月26日8时至2024年6月28日13时, 六次关闭RTO非甲烷总烃废气自动在线监测釆样系统设施釆样泵,故意干扰环保在线采样系统正常工作 ,致使环保采样数据严重失真。  

2024年7月5日,被告人任某、崔某、潘某,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逃避RTO出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改变在线监测数据,在##市的##某有限公司, 开启涂装工艺的样件室喷漆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前段的旁通阀,利用旁通口将涂装车间产生的废气分流到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利用旁通多排放废气,进而多补充新风,起到稀释进入RTO废气的作用,从而降低RTO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量和保证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数据降低数值。同时旁通的开启导致部分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在RTO排放口的排囱底部安装压缩空气管,用来稀释RTO处理后的废气,干扰系统采样, 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并大量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2024年7月12日10时许,民警根据##市****区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线索,在##市的##某有限公司,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任某、崔某、潘某抓获。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崔某、潘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环境监测设备不能擅自改动,被告人任某采用关闭自动在线监测釆样系统设施釆样泵的方式;被告人任某、崔某、潘某开启旁通阀多排放废气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检测信息系统釆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环境监测数据;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任某飞、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任某、崔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具有配合整改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可以从轻处理。  

被告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该设备未经验收,不属于是正产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任某虽然关闭采样泵,但客观上不具有侵害的对象,其次,没有证据证任某关闭采样泵的行为具体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也无法证明是任某的行为导致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公诉机关指任某关闭采样泵的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环境监测数据,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没有有效数据证任某在关闭采样泵之前现场环境监测数据是多少,无法评判是否严重失真,也不能将数据有问题的后果规则任某的行为。一、 被任某实施的 “关闭采样泵的行为”系物理操作,未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缺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二、无论被任某实施何种行为,均未对案涉采样监测系统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或使其不能正常运行,本案不存在侵害监测设备内部系统及功能;另,案涉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并非有效监测数据,被任某亦不可能对其产生有效干扰及破坏 。对于起诉书认定的原任某实施前述及其他行为导致“干扰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环境监测数据”这一后果,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已经限定的框架前提下,不能超出已有界定框架,认为只要干扰采样,造成数据严重失实的,不论其是通过何种手段,是否对于环境检测系统造成破坏,破坏达到何种程度,都直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关于认定被任某干扰采样致使数据失真,应当以监测数据具有有效性为基础,而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并且验收资料在环境部门备案是认定监测系统数据有效的事实依据。该设备未经验收备案,所产生的数据不属于合格数据,不具有可侵害破坏的后果。综上,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未提交被告任某关闭在线监测采样泵期间的环境检测数据,无法证明因关闭采样泵导致环境监测数据产生多大变化,也无法证明关闭采样泵前后环境监测数据有多大差异。同时在未关闭采样泵期间,在线监测设备上所体现的数值,因该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系无效数据,不具有参考对比价值,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得出被告任某关闭采样泵的行为导致数据严重失真,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三、本案在未有充足有效证据证明监测数据失真与采样泵关闭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之前,无法将该失真后果归责于被告任某。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任某开启旁通阀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采样,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证据不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任某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希望法庭和公诉机关予以采纳。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崔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不存在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涉行为未影响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中“计算机系统”即未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更改、删除、伪造操作等破坏系统的行为的行为模式,也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外部对数据先处理后再输入,并未对系统内部已经存在的数据进行任何更改,也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2、案涉环境 监测设备未经验收,环保采样数据为无效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3、犯罪嫌疑人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1、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在线监测系统及国家监测平台系统受到干扰及破坏。2、检方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案涉行为对环境污染监测系统有重大影响而导致该地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没有依据及证据。三:检方的法律适用不正确。综上所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求贵院充分考量以上法律意见,依法宣告犯罪嫌疑人崔某无罪。  

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潘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不存在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涉行为未影响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中“计算机系统”即未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更改、删除、伪造操作等破坏系统的行为的行为模式,也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案涉环境监测设备未经验收,环保采样数据为无效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未经验收的设备产生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而案涉在线监测系统一直未验收,其产生的数据无法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3、犯罪嫌疑人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1、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在线监测系统及国家监测平台系统受到干扰及破坏。2、检方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案涉行为对环境污染监测系统有重大影响而导致该地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三:检方的法律适用不正确。综上所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求贵院充分考量以上法律意见,依法宣告犯罪嫌疑人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某有限公司被##市生态环境局列为##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某有限公司EHS主管任某,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逃避RTO出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在##市的##某有限公司,先后于2024年6月4日10时至2024年6月4日12时、2024年6月8日11时至2024年6月11日20时、2024年6月13日8时至2024年6月20日12时、2024年6月20日9时至2024年6月25日18时、2024年6月25日12时至2024年6月26日11时、2024年6月26日8时至2024年6月28日13时,六次关闭RTO非甲烷总烃废气自动在线监测采样系统设施采样泵,故意干扰环保在线采样系统正常工作,致使环保采样数据严重失真。  

2024年7月5日,被告任某、崔某、潘某,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逃避RTO出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改变在线监测数据,在##市的##某有限公司,开启涂装工艺的样件室喷漆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前段的旁通阀,利用旁通口将涂装车间产生的废气分流到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利用旁通多排放废气,进而多补充新风,起到稀释进入RTO废气的作用,从而降低RTO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量和保证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数据降低数值。同时旁通的开启导致部分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在RTO排放口的排囱底部安装压缩空气管,用来稀释RTO处理后的废气,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并大量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2024年7月12日10时许,民警根据##市****区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线索,在##市的##某有限公司,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任某、崔某、潘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任某、崔某、潘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侦破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侦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终结报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证人证言:证人许某、宫某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任某、崔某、潘某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崔某、潘某违反国家规定, 明知环境监测设备不能擅自改动,被告任某采用关闭自动在线监测采样系统设施采样泵的方式;被告任某、崔某、潘某开启旁通阀多排放废气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检测信息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环境监测数据;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其行为亦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任某、崔某、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一、对于辩护人提出 “自动监测采样系统”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辩护意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有意义的组合。本案中, “自动监测采样系统”具有采集、存储回传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检索、分析,以实现监测、预警的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测数据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 从客观行为看,卷宗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任某作为公司主管,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六次关闭自动在线监测采样系统设施采样泵,故意干扰环保在线采样系统正常工作,致使环保采样数据严重失真。被告任某、崔某、潘某利用开启旁通阀多排放废气、在RTO排放口的排囱底部安装压缩空气管用来稀释RTO处理后的废气的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符合本罪犯罪构成,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案件。故对辩护人辨称“自动监测采样系统”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对于辩护人辩称“自动监测采样系统”未经组织验收,采集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意见。 环保设备“自动监测采样系统”的企业自行验收是行政管理对企业的要求,与其中计算机系统的法律属性无关,即使设备未通过验收,本案中其内置的监控、数据处理等系统已经实际运行,破坏行为仍构成干扰系统功能,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未经验收的设施采集的数据被视为“无效数据”,仅指该数据不能作为行政规范中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据,但“无效数据”数据本身仍具有技术真实性,系统本身的运行状态仍受刑法保护。 故对辩护人“自动监测采样系统”未经组织验收,采集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抗辩意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辩护 人与上述论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任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到##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崔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到##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到##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点   


     

1.VOCs治理设施 :多数涉VOCs排放企业治理设施前端为无组织排放工序,通过集气罩和管道将废气收集后进入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无组织废气收集环节精细化管理需要引起相关单位的关注,常见涉VOCs检查问题中废气收集不全,收集能力不足(集气罩负压及风速不满足要求),无排放工序风门未关闭形成废气稀释等方面问题较多;同时一些治理设施受安全管理要求,治理设施前端新风阀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形成对初始废气浓度的稀释;一些VOCs治理设施建设时考虑到设施故障检修等情况设置有旁路,且旁路较为隐蔽,旁路开启情况未在控制界面体现;部分VOCs治理设施运行中相关参数数据无历史数据记录,初始浓度、温度、压力、阀门状态运行数据无法核查核实;排放浓度较低且稳定的场合,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时用发生,需要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

2.非甲烷总烃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关注排污许可证中非甲烷总烃许可的排放量,结合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与排污许可排放量数据,留意排放量是否超标。多数排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污许可排放量采用气袋法进行的浓度监测,在线监测采用FID方法进行浓度监测,两种方法测量数据存在较大偏差时,排放量极容易形成超排污许可的问题出现,需要引起排污单位高度关注。

3.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及运行中比对方面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些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购置较早,未按照HJ1286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容易在行政管理上存在风险隐患。同时在实际运行中比对监测时采用气袋法采样的规范性方面问题突出(如采样时间长度、采样期间废气参数监测情况等),以及监测数据不能如实反应生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问题也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8-08 09:58:08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返回版块

1886 条内容 · 88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 环办执法〔2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具体要求,着力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