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 6.11.6 条:
1、公共建筑临空窗
规范条文:“ 公共建筑临室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8m ”
公共建筑临室外窗窗台防护高度的规定(窗台净高低于0.8m需设≥0.8m防护设施)的核心目的是 防止人员(尤其是儿童)从窗户意外坠落,是建筑安全设计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要求防护设施“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确保了防护的有效性。防护设施(如栏杆)本身必须达到这个最低安全高度才算合格,不能因为窗台有一定高度就降低防护标准。
2、 居住建筑临室外窗
规范条文:“ 居住建筑临室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m ”
上图上居住建筑防护栏杆的设置,与0.8m(公共建筑)对比,0.9m (居住建筑) 的意义是针对居住环境中儿童活动相对更加频繁、可能借助家具攀爬的高风险更高,提供了比公共建筑(0.8m)更高的安全冗余,更有效地阻止幼儿攀爬翻越 坠落的悲剧发生 ,体现了对居家安全更高标准的要求!
另外:公共走道上的高窗
规范条文:“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0m ”
此条文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公共走道上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防止开启的窗扇成为行人(尤其是头部)的碰撞危险源,同时,它也确保了走道作为疏散和通行路径的有效宽度不被侵占。
注:文章防护栏杆的高度,当有可踏面时,防护栏杆高度均从可踏面顶部算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11“门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门窗”和第6.1条“窗台、栏杆和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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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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