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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倾倒建筑垃圾案例

发布于:2025-07-28 14:15:28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复制转发]

1.南京市 浦口区某建筑工程部货车 运输建筑 垃圾案

【基本案情】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市浦口区某建筑工程部所属重型自卸货车苏A5D115在泰山街道浦泗路与护国路交叉口运输建筑垃圾,该车辆为个人运输车辆无法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 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干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结果】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 对南京市浦口区某建筑工程部处以 罚款人民币五干元整的行政处罚。

2.徐州市铜山区某货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铜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徐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途径铜山区银山路,存在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 对徐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处以 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3.盐城市大丰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六组六排六号地块处有车辆在倾倒建筑垃圾,并在该地块发现有土方、砖块堆放。

现场初步认定,该处地块为当事人龚某租用,目的为受纳土方,已受纳土方量为60立方米左右。

经查,该地块为当事人龚某租赁,用于受纳建筑垃圾,未取得审批手续。该行为系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置结果】

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规定, 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已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 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4.扬州市广陵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扬州市广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陈某驾驶车牌号为KM6830的豪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将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甘泉路4-6号院内的建筑垃圾外运,运输的建筑垃圾总量为182立方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属于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25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6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每1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

基于当事人属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体积为182立方米,对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成都宝吉明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10月,成都宝吉明运输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某镇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经调查,成都宝吉明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区某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本应将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上核定的高新西区西园街道某组进行消纳,但其却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其他地点随意倾倒。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 8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6.四川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4年9月,四川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羊区蔡桥街道某地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经调查,四川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情况下,在蔡桥街道某地受纳建筑垃圾约300立方。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9千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7.四川君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案

2024年9月,四川君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马家花园路某施工场地内未对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经调查,马家花园路某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产生于8日前,四川君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没有对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运,也未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1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8.四川海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9月,四川海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牛区川陕路某拆迁工地内倾倒建筑垃圾。

经调查,四川海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 罚款4万元 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9.四川霈尔建筑工程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单位、个人运输案

2025年4月,四川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成华区龙潭街道龙翔社区某工地的建筑垃圾交给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的车辆运输。

经调查,四川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地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因其自有车辆不足,将本应交由名录内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交给名录外的车辆进行运输。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 4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转自 :生态环境学习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7-29 07: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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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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