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征求意见稿
“眼睛一亮”条文汇总
答:
4.1.3.2. 当低、多层住宅受地形条件限制,搬家、救护车等车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 消防车道与单元门厅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2.1X3.3. 住宅消防登高面 在满足消防功能的前提下, 宜设置可移动装置,如种植花箱、户外家具、活动器械等,丰富场地使用功能 ;
5.8.1 .新建商品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m ,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四层以上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m(局部挑高除外);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5.12.2. 住宅应在首层和 地下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 ,并有识别标志。多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高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5.13.5.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 ,并宜按楼栋分别设置。 2 非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 。 3 非机动车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8m,休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4m 。 3 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4 非机动车库内供车辆推行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
7.1.2. 住区内 水泵房、配电房 、换热站、机动车库通风机房(不含排烟机房、加压送风机房)等设备设施布置在地下室时(地上一层为住宅功能), 不应设置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且不应与住宅贴邻 ;
8.2.2. 当进行住宅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厚度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
8.6.1.4. 低多层住宅成组布置时,应在组与组之间设置消防车道 ;
8.6.X.高层住宅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三层起每层应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设置消防救援口 ;2 消防救援口可设在公共区域或套内,设在公共区域时每层不应少于2个,设在套内时每户不应少于1个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8.7.11.3.(封闭楼梯间)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水管井的乙级防火检修门和外窗外 ,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
8.7.12.5.(防烟楼梯间)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水管井的乙级防火检修门 、正压送风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8.7.12.6.(防烟楼梯间) 除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出入口、外窗、送风口、管道井乙级检修门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户门外 ,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8.7.X. 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电缆井时,电缆井检修门应乙级采用防火门 ;
8.7.X. 新建高层住宅 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
8.8.2. 不宜通过内衬易拆除的实体墙、防火玻璃栏板等措施来满足上下层开口间距1.2m的高度要求 ;
10.3.18.2. 卫生间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并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HDPE管等静音管材或PVC-U双壁中空螺旋消音排水管 ;
10.6.X. 高层住宅敞开式连廊两侧室内公共区域应分别设置水管井,给水、热水管不得穿越敞开式连廊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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