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水利工程 \ 政策法规 \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于:2025-07-23 11:22:23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来源:水利家园

[复制转发]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5〕9号

各有关单位: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请遵照执行。

原《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损坏供水设施

3.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

4.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裁量规则

表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取水管管径(mm)

<30(不含)

2

30-60(不含)

2.5

60-90(不含)

3.5

90-120(不含)

5

120及以上

7

B

取水泵数量(个)

1

0

2

0.5

≥3

1

C

取水泵额定功率(kw)

<1(不含)

0

1-2(不含)

0.5

≥2

1

D

取水时长(天)

<10(不含)

0

10-30(不含)

0.5

≥30

1

表2-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取水管管径(mm)

<20(不含)

2

20-30(不含)

3

30-40(不含)

4

40-50(不含)

5

50-60(不含)

6

≥60

7

B

取水泵额定功率(kw)

<1(不含)

0

1-2(不含)

0.5

≥2

1

C

取水井数(口)

1

0

2

0.5

≥3

1

D

取水时长(天)

<10(不含)

0

10-30(不含)

0.5

≥30

1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裁量规则适用表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裁量规则适用表2。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D。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取水管管径:

(1)取水管为标管的,按取水管材标注的管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

(2)取水管为非标管的,分两种情形。

取用地表水的,在取水管充盈状态下,按照测量的取水管外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在取水管非充盈状态下,按照测量的周长并经计算的外径确定管径大小。

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测量的取水管外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

(3)经测量或者计算的取水管管径,向下取整数数值。

(4)取用地表水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含两个)取水泵的,或者取用地下水同时使用两口以上(含两口)水井的,以最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4.取水泵额定功率: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含两个)取水泵的,或者取用地下水同时使用两口以上(含两口)水井的,以最大的取水泵功率为准。

5.取水时长:指违法取水持续时间,即当事人安装取水设施且开始取水,至停止取水并拆除取水设施的时间,或结合当事人自述且能够充分证明的时间。

二、损坏供水设施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裁量规则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

(万元)

A

供水管道管径(mm)

<100(不含)

0.5

100-200(不含)

1

≥200

2

B

影响正常供水程度

不影响正常供水

0

影响正常供水12(含)个小时以内

1

影响正常供水12-24(含)个小时

1.5

影响正常供水24小时以上

2

C

施工前是否查明供水管道情况

查明并采取保护措施

0

查明但未采取保护措施

0.5

未查明

1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损坏供水管道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影响正常供水程度:本规则中的影响正常供水程度,以供水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三、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规则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原水引水管渠管径(mm)

<500(不含)

0.5

500-1000(不含)

1.5

≥1000

3

B

是否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0

未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1

C

施工前是否查明供水管道情况

查明并采取保护措施

0

查明但未采取保护措施

0.5

未查明

1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损坏原水引水管渠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二)裁量规则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供水管道管径(mm)

<100(不含)

0.5

100-200(不含)

1.5

≥200

3

B

是否影响正常供水

不影响正常供水

0

影响正常供水12(含)个小时以内

0.3

影响正常供水12-24(含)个小时

0.5

影响正常供水24小时以上

1

C

改装、迁移、拆除情况

改装

0

迁移

0.5

拆除

1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管道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影响正常供水:本规则中是否影响正常供水,以供水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4.改装、迁移、拆除情况:根据具体情形,对“改装”“迁移”“拆除”情节进行核查,并按照罚款金额就高的原则,择一适用。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政策法规

返回版块

534 条内容 · 65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水利部发布7项水利行业标准

近日,水利部发布2 025年第8、9、10号公告 ,批准发布《地下水库工程设计导则》等7项水利行业标准,7项标准将于 6月14日起实施。 《地下水库工程设计导则》(SL/T 838—2025) 是新制订的水利行业标准,共含13章。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规定、水文、地质勘察与建库条件评价、工程规划、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经济评价等,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水库工程的设计。本标准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国内地下水库工程规划设计领域第一部技术标准,对规范和指导地下水库工程设计、推动地下水库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