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就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的相关问题,给予了答复。详文如下:
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
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为新申请资质认定的依据。
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做了修改,《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否还依据RB/T214-2017标准。
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请参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应当依据评审准则。
你好,留言收到。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①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可以理解的几个意思,首先应有限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应有CMA标识;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不应有CMA标识;能否有颠倒过来的意思:报告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具有证明作用?还有没有报告没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
②怎么识别是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③对第2问题,报告上声明备注“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文字表述(如仅供双方参考、质控使用等),是否可行?
④报告在资质范围内,客户要求不盖CMA资质章,报告上也未声明“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的文字表述,是否就要受到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处罚?或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
⑤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是不是对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的规避?
⑥如果第5问是肯定的,那么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仍沿用了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没有融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的内容,说明该文(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不再适用?
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可以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属于不实报告。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外校准,比如仪器、设备由质检所校准校验出具报告备查,或者实验室内部具有该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内校准,并按单位规定记录备查。
取得资质认定即获得CMA认证,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现实情况一般为取得CMA认证或CNAS认可等,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比原163号令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放宽了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只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等也可以具有分包资格。分包一般指分包给独立于本单位的法人单位,故不存在分包给自己。
采样这一个环节可以外包吗?
可以。采样(抽样)分包需要符合39号令第十条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比如食品,在执行时还需要符合15号令或食用农产品抽检相关规定,特别是抽样单的填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规执行。
企业未做标准变更,出具报告依然采用作废标准,如何定性?如果未做标准变更,直接按新标准出具报告又怎么定性?
上面说的两种情况可以分别从资质认定和报告两个方面考虑:资质认定方面是标准变更的问题,报告方面有两个法条可以考虑,分别为第十三条第(三)项对应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但前提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所以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更具有适用性。
我公司为母公司下属的100%控股独立法人公司,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检测业务,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出具CMA检测报告?
答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问
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所以想问下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答
您好。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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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环保公司追讨2.75亿赔偿款文章来源于:海天股份 7月15日,海天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府海天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被告一下称“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二下称“天府新区管委会”)存在合同纠纷, 天府海天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2.75亿元。 公告显示,2011年3月9日,海天股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BOT特许经营权。2011年6月21日,由海天股份在双流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即天府海天,与双流县人民政府签署《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被授予了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原告与被告二又于2019年5月5日签订《〈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之补充协议》,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政府方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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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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