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委原副书记贾某某在收受贿赂时,为掩饰犯罪,多次通过出示借条或制造虚假支付房款流水等方式对抗调查,最终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给我多少房款 我就合拿多少,
不给的我也不要了”
镇江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品公司”)位于镇江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石油焦、加碳材、增碳剂的生产、销售业务,需要定期接受环保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很早就与时任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现称“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镇江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贾某某认识,因此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环保方面的事情时,就会请托贾某某帮忙协调。
有关证人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7年间,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镇江新区环境保护局(现称“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镇江新区环保局”)时任副局长何达成职务上的行为,为某制品公司在应对环保执法检查、企业“退城进区”排污费减免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这个过程中,贾某某与赵某关系升温,相互间会经常聊一些家长里短的事儿。2012年下半年,贾某某获悉赵某准备出售其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贾某某对这个地段比较感兴趣,遂向赵某提议由其购买案涉房产。
贾某某提议后,赵某自然不会拒绝,而且在价格上作出了让步。很快,双方于2012年10月达成案涉房产转让协议,约定贾某某以29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有关鉴定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在交易合同签订日的镇江市场价格为307.31万元。
赵某碍于情面,在贾某某尚未付款时,就协助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贾某某在2012年12月底及2013年年初,累计向赵某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就开始在剩余购房款上打起了“太极”。
贾某某供述证实,剩余的购房款其一直未支付,当时多以老房子未出售、面临拆迁、子女教育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作为镇江市环保局副局长,我对赵某的企业提供了不少帮助,赵某经济条件较好,我就想拖一拖,看看能不能不给或者少给。”贾某某案发后的供述揭示了其当时借购房敛财的心理。
赵某不仅没有催要,还暗暗为这笔购房款实际支付额度定了心理承受幅度:“贾某某这些年为我的企业帮了不少忙,企业经营状况也较好,所以我决定贾某某后续给多少房款我就拿多少,不给的我也不要了。”
2015年上半年,因镇江新区环保局副局长杨某某被调查,贾某某担心其购房欠款问题被发现,遂向赵某提议以制造银行流水方式形成房款已付假象,以应对调查。赵某同意并配合贾某某制造了已付房款200万元的假象。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账上把房款做平后,房款就可以不付了。”贾某某供述。“账上做平后我更不可能再向贾某某催要剩余的购房款,也算是对其多年关心的感谢。”赵某的证言与贾某某的供述高度一致。
此后至案发,尚欠购房款210万元,贾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一直未支付。
“不要放在心上,借的钱就给你用了”
陆某是镇江一名医疗药品器械商,其从2013年起结识贾某某,并在医疗药品器械销售业务承揽及拓展、合同款项催要等方面得到过贾某某的帮助。
在得到贾某某帮助后,陆某没有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而是多次对贾某某表示自己手头资金充足,如果有资金需求可以找他。
贾某某自然明白陆某的意思。2013年,其直接找借口向陆某索要5万元。不久后,陆某来到贾某某办公室,送上5万元现金。
2016年,贾某某以其援藏需要花钱为由,向陆某借款20万元。陆某立即准备好20万元现金交给了贾某某。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证明其两次开口是真“借”,贾某某在与陆某碰头时,还煞有介事地向其出示一张载明“借款25万元”的借条。而陆某为表忠心,当场将借条撕掉。但贾某某担心以后说不清,还是坚持要出具借条,遂又重新写了一张向陆某借款25万元的借条。
2019年,贾某某从西藏回来后,询问陆某要不要还钱。陆某当即表示不用放在心上,这个钱就给他用了。贾某某遂再也没主动提过还钱的事。
2021年7月,贾某某联系陆某,称其胞兄需要用钱,想由自己出面向其借款20万元。一个月后,陆某向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但贾某某未出具借条。
2021年7月后,贾某某多次向当地多家医院的领导打招呼,让对方关照陆某的医疗器械生意。陆某的相关业务因此得到持续拓展。
贾某某因担心被查处,为掩饰犯罪,分别于2022年年底、2023年2月4日各退给陆某30万元,并补写了2021年8月借款20万元的借条。后经陆某提醒,贾某某才记起自己实际收到的款项是45万元,而非60万元。
障眼法失效,东窗事发
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年2月21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于2023年10月9日提起公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镇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年初,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担任镇江市环保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句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句容市委常委、副市长,句容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应对环保执法检查、建筑工程及环保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业务拓展、环保设备销售、医疗药品器械销售、政府补贴资金申请等方面,为某制品公司等单位及陆某等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553万元。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23年12月19日,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扣押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20.3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332.69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贾某某在上诉时,对一审将其与赵某及陆某的经济往来认定为受贿提出异议。
关于贾某某上诉称其与赵某之间系合法房屋买卖行为,不构成受贿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贾某某供述、证人赵某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贾某某以29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房产过户后,贾某某仅向赵某支付80万元购房款,剩余房款210万元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后贾某某为逃避组织调查,掩盖罪行,与赵某采取虚假交易,制造已支付购房款银行流水的方式,将未支付购房款的账做平。结合贾某某为赵某在应对环保执法检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等事实,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赵某与贾某某之间系除支付剩余购房款210万元方式行、受贿,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贾某某上诉称陆某给他的45万元系借款的意见,经查,贾某某供述证实45万元系其以借款名义向陆某索要,实际上是陆某送给他的钱,他没有打算归还,打借条是为了对抗组织调查。后其因担心组织调查,退还了收受的财物。上述供述能够与证人陆某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贾某某系以借为名收受陆某财物。贾某某现虽翻供提出45万元系借款的辩解,但其翻供缺乏合理理由与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5年1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以借为名但事后不愿、事实上也没有还款,或者以少付购房款方式导致收入间接增加的,本质上都是受贿行为。虽然这些行为与传统的直接进行贿款交易的贿赂手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但其实质仍然是权钱交易,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
贿赂行为发生后,受贿人与行贿人串通,通过事后补借条或制造虚假支付流水等方式对抗调查的,属于掩饰犯罪事实。只要通过其他证据揭穿这些作假行为,受贿人同样难逃罪责。
转 自: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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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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