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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环境检测公司员工取样淹溺死亡!

发布于:2025-07-17 09:28:17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近日, 杭州市余杭 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余杭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1·2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 造成一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3万元。


         

一、简要案情及概况

2024年11月29日13时49分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乌龙涧闸口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3万元。      
经调查认定,余杭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1·2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利、水上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项目概况      
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全称:河道暗管排查测试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项目主体内容:利用走航船声呐侧扫设备检测水质,改进提升设备性能,收集重点水域数据。立项时间:2024年1月4日。预计结束时间:2024年12月31日。项目预算:30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事务,配置有总经理1人,安管员1人等管理人员,建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制度,日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编制水上作业的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对从业人员孟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发水上作业过程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20分许,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水质采样员刘某驾驶装备车与从业人员孟某某到达临安区汪家埠附近,二人在汪家埠闸口安装好船只设备后,一同开始水上走航作业。当天的作业内容是水下扫描和水质采样作业,路线安排是从临安区汪家埠附近水域至余杭区胡家漾附近水域。刘某作为水质检测员兼任现场安全员,负责制定和指挥当天航行的具体路线。从业人员孟某某使用蓝色塑料乘用船上安装的电动动力设备驾驶船只,拖曳黄色检测无人船进行水质采样作业,沿南苕溪河道往下游余杭街道方向行驶。11时40分许,孟某某与刘某驾船行至余杭街道永丰水闸渡口处,上岸休息。13时01分许,孟某某与刘某自永丰水闸渡口处架乘用船起航,沿南苕溪水域往瓶窑镇方向行驶,二人均未穿着救生衣。13时15分许,孟某某与刘某驾船行至乌龙涧闸口,遇橡皮坝阻挡。二人先将黄色检测船用绳索放到下游河面上,再把蓝色乘用船的动力设备拆下,把船中物品放至橡皮坝上,最后用绳索将蓝色乘用船放到下游河面上。孟某某再下至蓝色乘用船内,将随船物品转移至船上。13时26分许,乌龙涧船闸管理站管理人员到坝上对刘某进行劝阻,告知其在橡皮坝处下船的危险性,但刘某执意要在该处下船,管理人员遂离开。13时37分许,刘某进入蓝色乘用船内,此时乘用船的动力设备仍未安装,孟某某与刘某手扶闸口的闸墩控制船只方向。13时39分许,孟某某与刘某搭乘的蓝色乘用船被水闸处淌下的激流冲翻,二人落入水中,附近群众随即拨打110报警。孟某某自行游往河道北面岸边,刘某手扶倾倒在水中的蓝色乘用船浮在水面随波漂流。13时48分许,孟某某跳入河中试图搭救水质采样员刘某未果。13时49分许,水质采样员刘某终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13时51分许,余杭派出所民警、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队员、余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相继到达事发水域,展开营救工作。16时40分许将刘某打捞上岸,120急救人员在对刘某进行紧急抢救后,当场宣布刘某临床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水域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余杭区余杭街道南苕溪乌龙涧闸口,北面临近溪塔村南苕溪绿道,南面临近南渠社区西险大塘(图1、图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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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事堤坝情况:堤坝位于南苕溪水道乌龙涧船闸河段,长约45米,宽约5米,橡胶材质,作用于闸口密闭封水。事发当天堤坝上游水位与下游水位高度落差约2米(图4)。2024年11月29日13时26分许,乌龙涧船闸管理站管理人员在堤坝旁对刘某进行劝阻时拍摄照片,照片中堤坝上的人员为刘某,蓝色船只上的人员为孟某某(图5)。      
图片      
3.涉事船只情况:      
乘用船(图6):蓝色塑料船。长度:3.2米,宽度:1.16米。制造单位:常州市林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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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船(图7):黄色SL20型全自动测量艇。长度:0.98米,宽度:0.53米。制造单位: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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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死者刘某,男,为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水质采样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孟某某,男,为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落水,未受伤。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3万元。      
(五)其他情况      
事发地区为余杭街道溪塔村与南渠社区的河道交界处,当天天气为晴到少云,事发时段13-14时无降雨,气温14.9~16.6℃,风力约3.2-6.7米每秒。调查发现有1部监控记录到两名事故人员在乌龙涧船闸橡皮坝处,将船只从上游河道转移至下游河道;未发现有监控记录到船只倾覆的情况;有1部监控记录到刘某在水面漂浮及沉入水底的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时40分许,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随即110联动区应急管理局、余杭派出所、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余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处置。事故发生后,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总经理接到110通报情况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善后事宜,2024年12月2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12月3日家属将死者遗体带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12月4日死者遗体在无极县丧葬管理所火化。      
五、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水上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准确辨识下游水文环境,在不具备安全通航的条件下将船舶翻越橡皮坝用以下水作业,上述原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六、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1.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编制水上作业的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免责人员建议      
1.刘某,男,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水质采样员,水上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不具备安全通行的条件下强行安排船舶翻越橡皮坝通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厉某某,男,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水上安全生产作业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董某某,男,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管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水上安全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孟某某,男,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驾驶船舶进行走航测量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建议由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编制水上作业的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浙江鸿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科学严谨编制水上作业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从事走航测量作业必须使用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要对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督促水上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人员安全意识,做好各类水应急救援演练,切实防范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临安区水利水电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完善与属地街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组织航道管理所在岗人员学习使用各项救生救援器械,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速度。      
(四)余杭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域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涉水安全意识。要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巡查,对发现的涉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劝导,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来源:杭州市余杭 区应急管理局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2025-07-19 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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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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