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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水质异常防范及应急处理(二)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于处罚的案例

发布于:2025-06-12 07:32:12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污水处理水质异常防范及应急处理(二)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于处罚的案例

今天就从实际案例方面,分享给大家几个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免于处罚的实际案例,本文举例的案例都是有据可查,且都是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的信息。

案例 1:临朐县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9 年)

超标原因:不明有毒废水进入导致生化系统受损,出水氨氮间歇性超标。

处理结果:环保部门因企业及时报告、截留废水至事故池并采取恢复措施,决定不予处罚。

关键因素:企业与环保部门协作及时止损,证据充分证明无主观过错。

 

案例 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污水处理公司(2023 年)

超标原因:进水总氮、氨氮严重超过设计标准(进厂水总氮达 646.6mg/L,设计值为 60mg/L),导致出水超标。

处理结果:生态环境局采纳企业陈述申辩,认定进水超标超出其控制能力,且企业已积极整改并实施扩容项目,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处罚。

 

案例 3:自贡市某水务有限公司(2024 年)

超标原因:进水水量和浓度连续超过设计标准,导致总氮日均值超标 0.008 倍。

处理结果:生态环境局认定企业无主观过错,且超标倍数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处罚。

关键因素:企业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处理系统,且无主观故意。

案例4:铁岭某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2024年)

超标原因:进水总氮、氨氮超标导致出水氨氮超标 0.69 倍、总氮超标 0.19 倍。

处理结果: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企业无主观过错且已采取应急措施(如置换污泥、邀请专家指导),决定免于处罚。

法律依据:企业及时报告并提供无主观过错证据,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

 

案例5:凉山州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处理废水不予处罚案

本案件案例核心要素分析

1. 违法事实

1)行为表现:厂区地面冲洗废水外溢至外环境;污水处理站长期闲置,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乡镇管网且未报备。

2)主观意图:废水外溢系临时调高洒水车频率(迎检需要),无恶意排污;污水处理站闲置原因是当地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纳入管网可得到更有效处理。

2. 法律适用

1)违反条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免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3. 关键免罚因素

1)初次违法:企业此前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废水外溢为临时性、局部性,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活污水排入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管网,未直接污染外环境;

3)及时改正:检查后立即停止不当洒水行为,并恢复污水处理站运行;

4)无主观恶意:企业调整洒水频率是为迎检(非故意规避监管),闲置处理设施是基于区域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的客观条件。

二、对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1.合规管理: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避免因客观条件变化(如区域管网建成)忽视报备义务;优化洒水降尘等临时措施的操作规范,避免废水外溢。

2.应急与沟通:遇检查或整改需求时,优先采取不损害环境的替代方案(如人工清扫替代高频率洒水);发现问题后立即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交整改计划。

法律风险规避:关注地方生态环境裁量标准(如《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 “初次违法”“轻微违法” 的界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保留设施运行、整改措施等证据,以备核查。

服务型执法应对:配合环保部门 “帮服检查”,主动接受指导并落实整改;通过技术升级(如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或与第三方合作(如委托专业运维)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总结:

本案与过往进水超标免罚案例均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中 “过罚相当” 和 “教育优先” 的原则。企业需注意:即使违法行为未直接造成严重污染,也可能因违反设施使用规定被追责,但通过及时改正、消除隐患并证明无主观恶意,仍可争取免罚。未来需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同时灵活应对执法检查中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若企业能证明无主观过错且已采取补救措施,可不予处罚。

3.地方裁量标准(如四川省、辽宁省):对超标倍数低、及时整改且无主观故意的情形,可从轻或免罚。

总结

上述案例显示,若企业能证明进水超标超出其控制能力、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且无主观过错,通常可免于处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注重企业整改态度及环境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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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以实际案例介绍进水异常导致出水超标的法律后果,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2025-06-13 0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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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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