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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重磅新规|今年9月1日起监理工程师的这个职责成为历史!

发布于:2025-05-29 10:07:29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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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发布,编号为GB/T50500-2024, 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同时废止

新版标准删除了工程签证条款

监理这一项重要职责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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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程签证事项内容被重新定义!

工程签证审核历来是监理的职责之一。 新标准取消了工程签证审核权 ,这一变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此次变更的原因在于 新版标准对工程变更、索赔、计日工以及新增工程进行了重新定义 。监理原本负责的工作内容,现在被重新分类。

一、工程变更的流程简化

         

         

1、直接确认机制

变更计量与计价由发承包双方直接确认 删除原规范中“工程签证条款” 弱化监理审核环节

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需双方协商,实施方案需发包人批准。

8.9.6 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第8.9.5条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2、风险分担明确化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调整,承包人原因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4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5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6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7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7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8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二、工程索赔程序优化、责任明晰

         

         

1、索赔时效与证据要求

索赔需在 事件发生后28天内 提出, 并附详细依据及证明材料

发包人 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索赔请求 ,减少争议。

8.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8.11.5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或补充证明材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承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2、损失与费用分类

明确区分“损失”(预期收益)与“直接费用”(实际增加成本), 发包人原因可索赔利润,不可抗力则仅补偿直接费用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三、计日工的规范化管理

         

         

1、适用范围明确

零星、紧急或无法按常规计量的项目采用计日工 ,需每日记录并双方确认。

7.5.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

1 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2 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

3 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

4 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

5 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6 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7 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

8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

9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

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2、计价规则细化

合同无适用单价时,按市场价格或类似项目分析确定 ,费用含随机性增加成本。

8.6.3 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

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2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8.6.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因发生计日工而调整。

四、新增工程的独立计价体系

         

         

1、独立合同或补充协议

新增工程需单独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明确计价规则及工期影响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8.10.6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2、措施费用全面覆盖

新增工程的 措施费包括延期使用设备、新增临时设施等,需单独编制报价单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五、取消监理签证后的管理要点

         

         

1、发承包主体责任强化

双方需通过书面文件直接确认变更、索赔等事项 减少中间环节

12.2.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接收地址。口头指令不应作为计价凭证,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按口头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2、档案管理与争议解决

计价文件需严格归档,争议通过评审、调解或仲裁解决, 降低对监理审核的依赖

12.3.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2.3.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监理角色转变!

尽管签证审核被取消,监理仍需参与现场见证、过程监督等环节。 例如,新增工程需要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仍需监督实施过程,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此调整从制度上减少了因签证事项模糊引发的争议,以及监理在计价审核中的主观判断空间,降低了自由裁量权风险。 监理职责更聚焦于施工质量以及进度管理等环节,如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见证等。 监理需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工程实施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进度按计划进行

监理工作重心转向对发承包双方履约行为的合规性监督 ,包括审核新增工程实施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计价规则是否遵循国家标准等。

政策调整方向与住建部近年来推动的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目标一致,强调以合同为核心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促使监理职能向全过程风险管控转型。

职责的删除本质上是工程管理权责的重新分配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要求。

监理行业需适应从签证审核到系统性合同监管的角色转变, 其专业价值将更集中地体现在工程实施风险的预控和过程合规性审查领域。

总体而言,此次改动减少了监理行业的许多麻烦事,消除了监理行业常见的争议点。 监理需适应新的职责划分,提升专业能力,注重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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