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总体上沿用粤发改规〔2020〕1号文的框架结构,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共19条, 主要进行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 提高评标费起算标准,将“评标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提高至 “ 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 , 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
3-8小时 , 由每小时100元提高至120元 ;
超过8小时的 , 由每小时150元提高至200元 。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不提倡异地评标,不提倡专家自驾车前往参加异地评标,对其他补助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是 简化异地评标交通补助标准, 对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 , 交通补助全省统一按照200元包干 。评标专家参加异地评标的,建议采用公共交通方式。
三是 考虑到 专家参加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相比参加本地评标沟通成本增加, 明确其评标费上浮20%给付 ,以鼓励评标专家积极响应参加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本地评标专家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建议招标人选择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参加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专家 , 其评标费上浮20%给付 。
四是 删除 “指导标准”表述, 增加 “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收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交易项目发起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接受交易项目发起方委托在线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等内容, 减少 “费用拖欠”“讨价还价”问题。
五是 进一步明确评标费开始计算时间,以交易项目发起方在抽取专家时填写的“专家集合时间”为起始 ,明确专家迟到、评标地点与集合地点不一致等特殊情况评标时间的计算方式,完善异地评标、应急专家的界定,减少劳务报酬计算争议。
六是 增加 “评标专家因未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 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评标专家迟到0.5小时以上的, 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交易项目发起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的,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评标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等不予支付费用内容,减少争议。
原文如下: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省招标投标协会:
为了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被交易项目发起方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参加评标活动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收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交易项目发起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接受交易项目发起方委托在线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标准。
第六条 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集合时间(抽取专家时填写的专家集合时间)起至评标结束(完成评标报告)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时间)。评标专家迟到的,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合地点签到时间起算。评标地点与集合地点不一致且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需返回集合地点的,评标结束时间按评标专家返回到集合地点时间计算。
第七条 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 , 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
2.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 , 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20元 ;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 , 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集合地点的评标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评标专家因未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 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异地评标,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 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 ;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 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 (含往返), 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迟到0.5小时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交易项目发起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参加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专家 , 其评标费上浮20%给付 。
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在评标中应当组织讨论表决、汇总评标情况、起草评标报告,统筹评标工作进度,提高评标效率。
第十条 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 。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第十一条 超过22:00时未完成评标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不再另行支付食宿费用 。
第十二条 异地评标的专家,因无法当天往返需要提前1天到达评标地点住宿或评标结束后住宿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住宿发票和消费明细), 不得虚构事实获取食宿费用 ,食宿费用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支付:
1.住宿费用。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其他人员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2.餐饮费用。交易项目发起方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助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
(一)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配合交易项目发起方处理异议,需要评标专家到现场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误工补助、交通补助、在途补助、食宿费用。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的,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
评标专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名之前),交易项目发起方不得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评标专家不得就有关劳务报酬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评标专家对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劳务报酬,应予以接受, 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
评标专家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劳务报酬签收表等材料上签名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提供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认为所得劳务报酬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属实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是指评标专家在省专家库注册的常驻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评标专家需到交易项目评标现场进行评标。从外市返回常驻评标区域参加评标的不属于异地评标。
本办法所称“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项目进行评标。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交易项目发起方”,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应急专家”,是指因正常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无法按时参加评标,交易项目发起方被迫在评标前2小时以内进行临时补抽确定的评标专家。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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