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项制度: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记录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标识制度、跨省转移制度、全过程管理控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二)二类设施环境管理: 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三)一项特殊行业固体废物管理: 矿山企业固体废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主要要点:
1. 产废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3. 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主要要点:
1.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2.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主要要点: 产废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主要要点: 产废单位 应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表模板如实和规范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主要要点: 产废单位 应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及合同情况,确保资料规范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主要要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弃物的 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主要要点: 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等特性分区贮存,贮存应有明显间隔,建议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类别分类指导清单》进行分类管理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当符合《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5-20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
主要要点:
1.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2.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3.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发生滑坡;
4. 贮存、处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
5. 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 贮存含硫量大于 1.5% 的煤矸石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
7. 贮存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所,应采取防渗措施;
8. 贮存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在上、下游及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设置监控井)、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水水质,每月检测一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应当符合《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5-2013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091-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2013 )等标准规范。
主要要点:
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
2.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
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4. 进行再生利用作业前,应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固体废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应等过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
5. 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措施。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和收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区应设置吸附(吸收)转化装置,保证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浓度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的要求;
6. 产生的冷凝液、浓缩液、渗滤液等废液应进行有效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利用;排放时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 产生的污泥、底渣、废油类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管理属性分别处置。不能自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应交给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
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和名称。
说明: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标志牌尺寸颜色
提示图形符号背景颜色:绿色;图形颜色:白色;
警告图形符号背景颜色:黄色;图形颜色:黑色。
2. 贮存场编号:建议按照固 -01 、 02 顺序编号。
3. 标志牌材料:建议采用 1.5 ~ 2mm 冷轧钢板、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4. 悬挂位置:建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外墙壁上。
5. 提示图形符号: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6. 警告图形符号: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主要要点: 产废单位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应按照 XX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1 ) XX 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 2 )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4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 1 )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2 )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 4 )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主要要点: 产废单位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应按照 XX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在实际转移前将固体废物转移计划、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上传至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要点:
1. 产废单位应与受托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转运前,产废单位需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最终利用处置单位 。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情况告知产废单位。
2. 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受托方需主动配合产废单位的核实工作。
运输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 1 )营业执照;
(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总质量 4500kg 以上普通货运车辆运输);
( 3 )运输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产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受托方需主动配合产废单位的核实工作。
利用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 1 )营业执照;
( 2 )利用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
( 3 )利用处置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 4 )利用处置单位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和实际运营情况;
( 5 )利用单位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及最终实际利用情况等资料(仅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
( 6 )其他可证明企业利用处理水平的材料(如近年企业的相关业绩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利或入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名录的证明文件等)。
( 7 )对已经开展相关利用处置合作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利用处置信息、利用产物的实际出路情况等。
转运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 1 )营业执照;
( 2 )转运单位贮存一般固体废物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现场管理和实际运营情况;
( 3 )转运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 4 )转运、贮存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5 )转运单位与实际利用处置单位之间的合同、利用处置资质能力、实际安全利用处置情况。
采取协同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 1 )营业执照;
( 2 )协同处置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
( 3 )协同处置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 4 )协同处置单位贮存、利用处置相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和实际运营情况;
( 5 )其他可证明企业利用处理水平的材料(如近年企业的相关业绩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利或入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名录的证明文件等)。
( 6 )对已经开展相关利用处置合作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情况、利用处置信息、利用产物的实际出路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主要要点: 根据每年发布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清单,列入年度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企业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切实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要点:
1. 产废单位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 “ 披露主体 ” 的,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披露的企业环境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如下:
主要信息公开要求:
( 1 )名称、种类、成分、等级;
( 2 )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方式和利用处置量;
( 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类型、面积、累计贮存量和经纬度坐标等;
( 4 )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格和技术能力,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主要要点: 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 试行 )(HJ651-2013) 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主要要点: 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 试行 )(HJ651-2013) 执行 。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第 5.3 条:重大和较大环境风险尾矿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环境应急演练,一般环境风险尾矿库至少每 2 年进行一次环境应急演练。
主要要点: 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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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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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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