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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2025-05-08 08:57:08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用电监控系统从单纯的结果监测延伸到污染治理环节监测,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做到提前介入式执法,真正实现环境问题的“防”与“治”;用电监控系统还可提供环境治理设施的工况数据,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评价。 
用电监控系统在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的同时,能有效减少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次数,用电监控实现“末端监控”转向“生产治理全过程监控”,是丰富非现场执法的有效手段,亟待加快推广应用,助力生态环境精准监管和非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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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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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与功能要求、安装技术要求、安全规范性要求、验收技术要求、日常运行维护与校准要求和数据应用,提供了判断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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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电监控 electricity surveillance 
通过用电监测设备、电力数据等,对反映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设备的运行技术参数(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实施的监控。 
3.2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信功能的单片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简称数采仪。
3.3 现场端 field sid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监测仪表、传感器设备及数采仪。 
3.4 时间门限 time threshold 
允许异常事件发生的时间长度。 
3.5 停产限值 discontinuation limit 
停产时的功率/电能(电流或电压)允许达到的最高值。 
3.6 实时数据 real-time data 
采集时间间隔为 15 min 的电气参数数据。 
3.7 小时总正向有功电能 hour data for active electrical energy import 
当前小时与前一小时的总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差值。 
3.8 小时正向有功功率 hour data for active power import 
一小时内 4 个正向有功功率实时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9 日总正向有功电能 day data for active electrical energy import 
当日 24 个小时与前一日 24 个小时的总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差值。
3.10 日均正向有功功率 day data for active power import 
当日 24 个正向有功功率小时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11 异常事件 abnormal event 
设施总线、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过程中用电监测仪表出现的电气参数异常或设备故障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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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安装点位要求 
用电监控安装点位应包括总用电监控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控点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点位等。在能够反映主要生产设施(生产线)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原则基础上,精简优化安装点位数量,确定用电监控安装点位清单。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常见工艺路线参见附录 B,建议对工艺路线中涉及的关键设备进行用电监控;排污单位可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替代或补充。 
用电监控安装点位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可根据排污许可证中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确定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安装点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所示信息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生产设施用电监控安装点位; 
b) 生产、污染治理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在反映关键工况的设备处安装;
c) 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的,优先安装在设施总线前端;
d) 总用电监测设备安装在生产用电总进线回路(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已封闭总进线回路的,允许另选安装位置,参考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
9 数据应用 
9.1 异常情况预警 
可依据用电监测数据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可参照本标准 9.2~9.5 编制预警规则,具体的预警规则及预警阈值可由属地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性、排污单位自身生产特性、地方管理要求等方面设置。三相交流电路中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E。 
9.2 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瞬时数据功率为主要监测项、开关量为辅助手段,对生产设施及对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判定,对未正常运行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实时预警。9.3 未按规定停产 关键设备或生产用电总进线回路的功率或电量大于停产限值时,且持续时间超过所设时间门限,预警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可参考以下规则:
a) 功率判别法:(关键设备或生产用电总进线回路的有功功率当前值>停产限值)并且(持续时间>时间门限)时,预警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b) 电量判别法:(关键设备或生产用电总进线回路的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停产限值)并且(持续时间>时间门限)时,预警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9.4 未按规定限产 
选取限产设施前十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限产设施的负荷(电量)超过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预警其未按规定实施限产。可参考以下规则: 
a) 功率判别法:(限产设施的有功功率当前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时间门限)时,预警其未按规定限产; 
b) 电量判别法:(限产设施的正向有功电能示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时间门限)时,预警其未按规定限产。
9.5 未按规定错峰生产 
选取错峰生产设施前五日错峰时间段内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根据 9.3、9.4 判断是否按规定错峰生产。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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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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